一、事项描述
本指南适用于申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经营情况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根据纳税人递交的书面申请资料核定其纳税定额。
二、办理依据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沪国税征〔2007〕33号)第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所办理申报,并自行填报《定期定额户纳税定额申请表》。
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定期定额户,主管税务所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额。
三、办理条件
纳税人据实填写《定期定额户纳税定额申请表》,税务机关进行合理性审查后,进行纳税定额审批。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
五、申请资料
1.《定期定额户纳税定额申请表》(一份)。
2. 业主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