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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定额核定

来源:多练会计  2015年01月09日 13:43    阅读:44

  一、事项描述

  本指南适用于申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经营情况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根据纳税人递交的书面申请资料核定其纳税定额。

  二、办理依据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沪国税征〔2007〕33号)第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所办理申报,并自行填报《定期定额户纳税定额申请表》。

  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定期定额户,主管税务所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额。

  三、办理条件

  纳税人据实填写《定期定额户纳税定额申请表》,税务机关进行合理性审查后,进行纳税定额审批。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

  五、申请资料

  1.《定期定额户纳税定额申请表》(一份)。

  2. 业主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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