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经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延续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通知》同时确定了“农户”的涵盖范围,要求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