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经营行业等条件符合本市税控收款机推广范围,并收到税务机关发出的《税控收款机使用通知书》。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票种核定: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复印件;
3、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4、《发票核定申请表》;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证件。
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确认: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复印件;
3、《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