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解读
企业债券,不属于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因此,个人持有企业债券而取得的利息不属于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的范围,必须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二)案例分析
案例:2007年3月,甲在B证券公司营业部购买A公司发行的三年期企业债券。2010年3月,该企业债券到期,甲在B证券公司营业部兑付该债券,取得债券利息1000元。
分析:甲购买的A公司债券不属于“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计征个人所得税,即以债券利息所得(10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20%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甲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债券利息所得1000元*税率20%=200元。
该笔税款应由兑付债券的B证券公司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