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出台的75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归纳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所有行业的企业,现已持有的和以后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二、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下列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所有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
(二)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含其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三、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下列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时扣除:
(一)前列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二)所有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
上述优惠政策从表述上看并不难看懂,但在税收征纳实务中要具体适用,却绝非那么简单。就以六个列举的行业来说,“专用设备制造业”的范围强调的是“专用”,但并非所有生产专用设备的行业都在其列,如“计算器及货币专用设备制造”业,从名称看确有“专用设备制造”6个字,但却属于通用设备制造业而非专用设备制造业。
因此,要在实务中准确运用好相关规定,诸多用词所包含的概念内涵和政策适用范围则需精研细读。
六个特定行业包含的具体范围
(一)生物药品制造业,属于医药制造业,包括生物、生化制品的制造。
(二)专用设备制造业包括: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环保、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等9个行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与通用设备制造业都隶属于装备制造业范畴,但应注意两者的区别:按照设备的应用规模(行业),专用于1个行业的设备制造业,称为专用设备制造业;而可以应用于2个行业及其以上的设备归类于通用设备制造业。即使是同一类设备也有区分,例如机床,就有通用机床和用于特殊场合的专用机床之分。
(三)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包括:铁路运输设备制造,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摩托车制造,自行车制造,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潜水救捞及其他未列明运输设备制造等7个行业。
(四)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包括:计算机制造,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视听设备制造,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件制造,其他电子设备制造等8个行业。
(五)仪器仪表制造业包括:通用仪器仪表制造,专用仪器仪表制造,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光学仪器及眼镜制造,其他仪器仪表制造业等5个行业。
(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上述5个制造业和1个服务业下属诸多子行业所包含的具体分类详见《附表2》。
与购进固定资产相关的事项
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一)“购进”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区别: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无论是从其汉语字面含义解释,还是从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会计规定,或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确定原则等分析,都可以得出结论,“购进”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按照75号文件的规定,只有直接购进的相关固定资产方能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而自行建造则不能比照执行。
(二)单位价值,即以货币计量的单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成本)。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不超过”,即指小于或等于某项金额:“超过”即为大于某项金额。
“允许”乃同意的意思,是一种授权式表述。“可”即为可以的意思,让当事人选择而非强制。因此,“允许”和“可”所对应的规定均只是财税主管部门作出优惠政策,企业有权自行选择是否享受,而非强制施行。
(三)至于新购进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存量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新的固定资产,即便是2014年以来新购进的他人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属于优惠政策范围。
(四)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以支付款项还是开具发票或是交付资产的时间来划分呢?
按现行商事规则,企业支付购置固定资产的款项,即可购买前预付也可购买时一次性支付,还可在购买的前或后分期支付。而现行发票管理规定强调的是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至于固定资产的实际交付时间与开具发票时间常有差异,以付款时间或发票开具日期来确定购进固定资产时间显然缺乏唯一性和准确性。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则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鉴于75号文件出台时间已是2014年10月,距离同年1月1日已有近10个月,企业改动固定资产购进时间作假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为此,笔者建议以“与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与报酬转移到企业”的时间为标志,以固定资产移交买受人的时间作为购进时间更为妥当,主要把控计提折旧的时间不早于2014年1月份。凡在2014年1月1日后由出售方交付给买受人的固定资产即符合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时间规定;而2013年12月及以前购进,在2014年1月份开始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则不在此列。
(五)至于“持有”,原意是指行为人实施或处于对物品支配、控制的事实或状态,如存放、占有、携带、藏有、把持等。结合75号文件第三条和第五条具体分析,可以简单的理解为,企业不管是原已购置还是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但应注意,所称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是指该项固定资产原值而不是已计提了部分折旧后的余值。
何谓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和设备
仪器,指科学技术上用于实验﹑计量﹑观测﹑检验﹑绘图等的器具或装置。
设备,进行某项工作或满足某种需要的成套的建筑、器物等。
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
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研发(Research and developmen)即为研究与开发的统称,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有区别,研发阶段与生产经营阶段更有本质区别。
对于75号文件所称“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该如何理解,单看75号文件,对于“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的提法会有一种莫名的疑惑,为何要限定“专门用于研发”又不作解释?研发与生产经营又有何区别?而我们如果能想到75号文件并非是一个突如其来的悬浮的单独规定,而结合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通知印发)来理解75号文件,则豁然开朗。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已明确规定: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同时还规定:实际发生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由此可清楚的看到,75号文件对“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所规定的一次性扣除和加速折旧政策,即为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折旧规定的完善,何谓“专门用于研发”,按该办法执行即可。
对于列举的6个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75号文件给予有别于其他企业的特殊优惠,对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扣除。
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与加速折旧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进行系统分摊。
(一)缩短折旧年限,是相对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而不是企业的会计折旧年限,缩短后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具体分类及相应年限见《附表3》;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第六十条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二)加速折旧方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1.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2.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三)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在按照75号文件相关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扣除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如何办理备案手续
(一)属于企业所得税批准类税收优惠的是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需要报送的资料有: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说明。
——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说明。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适用本项优惠时提供)。
——拟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的说明(外购软件缩短年限或摊销年限时提供)。
(二)以下两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属于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备案,需要报送的资料有: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企业所得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资产、人员、应纳税所得额等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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