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纳员将个人账户作为备用金账户,提取备用金时将款项转入个人账户,员工报销或备用金零星支付时,从个人账户转给收款人,觉得避免了假钞、长短款、还不用点钞干手净脚;
2、销售业务员上门收款时,收到的现金先存入自己账户,或忘记公司账号时让付款方先打入自己账户,一定时间或金额时,才提现上交或转账到公司账户;
3、老板或股东,授意下属将业务收入款项,先打到其个人账户,下属认为老板或股东的钱爱放那就放那,或虽觉有不妥但上头命令只能执行;
对于公司而言,在一定的条件下,这些个人账户的款项,可能不会再回到公司的账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对于个人而言,在一定的条件下,可能承担意料不到的法律责任,最常见的有:
1、刑法上的责任:
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占为己有达到一定金额;
挪用资金罪: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超过一定期限;
2、税法上的责任:
偷逃税罪:股东账户收入了本应入到公司账户的钱,视为公司分红,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3、民法上的责任:
独资公司老板使用个人账户处理公司事务,会被认定为公私财产混同,一定的情况对外承担时可能变成无限连带责任;
所以,作为一个财务人,不仅不能将自己的账户用于公司事务,也不能为别人提供这种便利,就算眼下无事,但一旦秋后算账时就难脱干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