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实简政放权政策
无论是税务登记证或是临时税务登记证均由“核发”改为“发放”,不再是审核制;
取消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时“实地调查”制度。
二、明确了税务机关办理时间
无论纳税人办理新设、变更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
三、明确纳税人识别号唯一性
税务登记代码”改为“纳税人识别号”;
发放机关增加行政区划(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纳税人代码编码标准:有“组织机构代码”的,15位:6位行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有效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
明确“纳税人识别号”唯一性。
四、取消部分临时登记
取销了临时工商营业执照,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规定;
取消“外出经营超180天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规定。
五、修改部分法律责任
•取消“申报、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
•取消“未按规定使用、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未办理扣缴义务登记的罚款由2000元降为了1000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