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百货商场经省级人民银行批准,允许其经营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并颁发了《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1997年1月份,该商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登记。2月份该商场发生了如下销售首饰的经济业务:
(1)售给消费者金项链100条,取得销售货款(含增值税)95830元;
(2)售给消费者金戒指50枚,实现销售收入(含增值税)39000元;
(3)售给消费者镀金首饰,实现销售收入2800元;
(4)售给消费者金银首饰,实现销售收入1500元;
(5)为调剂品种,售给某金店(没有经营金银业务经营许可证)金戒指50枚,实现销售额(不含增值税)32500元,销项税额5525元,价税合计38025元。
该商场当月销售金银首饰,应纳的消费税税额应按如下步骤计算:
(1)售给消费者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税额=[(95830+39000)÷(1+17%)]×5% =115239.31×5% =5761.97(元)。
(2)售给金店的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税额=32500×5% =1625(元)。
(3)该商场应纳消费税税额=5761.97+1625 =7386.97(元)。
计算以上业务需把握两个要点:
一是把握准应税金银首饰的范围,对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不属于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二是把握准零售业务的范围,在以上业务中,直接售给消费者的金银首饰是零售业务,销售给某金店的金银首饰应视同零售业务(因为该金店属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应当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