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规定
免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减半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观赏性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以及饲养牲畜、家禽以外的生物养殖。
征税
1.从事湖泊、水库投饵网箱养殖,超过生态承载力的药材等林产品采集等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的所得;
2.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
3.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
4.虽属于农、林、牧、渔业,但没有相关税法列明的项目,均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其他
1.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2.企业委托其他企业、个人或者企业受委托,从事上述列明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可享受或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企业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仍属于企业),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企业回收,该企业此项目的所得可享受减免税优惠。
3.减税、免税优惠项目应单独计算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案例
怡源实业有限公司2013年主营当归种植和香料的生产,财务人员将两个项目的成本、费用混合记载在一起。次年汇算清缴时申报:种植当归所得30万元,免缴企业所得税;香料生产所得4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但被税务人员告知:由于未将免税项目与征税项目的成本、费用分别单独核算,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应按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17.5万元。
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
文件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第(六)项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第五条规定,在以后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上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和汇算清缴工作要求未作调整或特殊规定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从该文件下发至现在,该项规定尚未作任何调整,因此,关于免税、减计收入以及减税、免税项目与征税项目之间不得互相弥补亏损的规定一直在有效执行中。
案例
绿茵有限公司2012年从事花卉作物种植亏损6万元,外购茶叶分装后销售亏损7万元。2013年取得观赏性作物种植所得50万元,从事茶叶种植亏损4万元,种植中药材亏损9万元,外购茶叶分装后进行销售取得所得39万元。
花卉、观赏性作物和茶叶的种植均属于减半征收项目,相同税收待遇项目所得,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应合并计算盈亏,并可弥补以前年度相同项目的亏损,该项目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0-4-6=40(万元);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后进行销售,不能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而属于全额征税项目,该项目所得可以弥补征税项目的以前年度亏损,但是不能弥补减、免税项目的亏损,该项目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9-7=32(万元);种植中药材系免税项目,2013年度亏损9万元。
2013年应纳税额计算:减半征收项目应纳税额40×25%×50%=5(万元);征税项目应纳税额32×25%=8(万元)。2013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8=13(万元)。(来源:中国税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