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供热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免税的居民个人供热业务,同时从事部分企业和商户等应税的非居民供热业务。2013年12月增值税进项税额360万元(不能区分用于居民还是非居民供热),收取居民供热费1243万元,收取非居民供热费791万元。
该公司12月原主要涉税业务处理为(以减免税的处理为主,其他无关分录省略):
1.核算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60万元
贷:银行存款 360万元
2.提取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2034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0万元(其中居民供热1100万元,非居民供热7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4万元
(其中:居民供热计提销项税额143万元)
3.转出居民供热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 360*(1100/1800)=22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22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20万元
4.结转居民供热的减免税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143万元
贷:补贴收入 143万元。
根据现行政策和有关规定,对一般纳税人直接免征税款业务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1.是否应作“补贴收入”处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会字〔1995〕6号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也就是对直接免征税款不必作“补贴收入”处理。
2.是否应作“政府补助”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中明确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主要有以下形式: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有关国家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方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因此,可以确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不能按照“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3.是否应作“收入”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收入的定义:“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企业享受增值税直接免征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应该是完全符合收入的定义,因此应该将其纳入收入的范畴,并且是“主营业务收入”。
所以,一般纳税人直接免征增值税的,就直接以售价全部作为主营业务收入。直接免征增值税和其他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税收返还的优惠,会计处理是不一样的。
综上所述,该公司12月居民供热部分正常的业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 1243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居民供热 1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3万元
同时,再将销项税额中的金额作为应免征的税额进行结转,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143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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