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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失踪:银行应承担一定责任

来源:多练会计  2015年01月19日 09:31    阅读:171
 导读:这两种模式的共同特征是,银行“内鬼”为了利益与第三方勾结,储户为高额收益所诱惑,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民众金融知识匮乏,很多储户是“被卷入”其中。

 

近来,浙江、河南、安徽、湖南等地频频出现存款“失踪”的案件,而且大多属于巨额存款,其中包括一些知名企业,如泸州老窖、酒鬼酒。而更为诡异的是,这些存款失踪后,当事银行大多采取概不负责的态度,即使通过诉讼也很难追回。

 

长期以来,银行业都会存在因存款人信息泄露而造成存款丢失的偶发事件,在法律上很难判断是储户还是银行为信息泄露负责。而银行内部人冒领或盗取存款等行为在法律上则能确定责任方。但当前存款丢失与银行“内鬼”有直接关系,往往不承担法律责任,储户必须保持警惕。

 

由于中国金融“脱媒”进程加速以及监管部门对存贷比严格限制,过去几年出现贴息存款现象,即在银行贷款额度用完后,企业为获得贷款,贴息为银行拉存款。这就解释了为何一些失踪存款多为大额存款,储户也是冲着更高利息去的,而贴息存款存入银行后,会立即转到委托企业的账户上,如果银行审查不严格,一些毫无资质的企业参与其中,甚至会有犯罪团伙,那么,到期后不还钱,储户账户就会显示存款失踪。

 

另外一种“丢失”的模式,是存款变成了保单基金其他高风险产品中国很多银行营业大厅内有证券、基金、保险以及各种理财投资产品的业务员、产品海报等,这些人必是得到银行批准才能进入大厅推广业务,他们往往与柜台人员合谋,“忽悠”那些对金融不够了解的中老年人或穷人,购买毫无保障的高风险产品,其中以保险为主,银行人员则从中分成。由于储户在不清楚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当储户发现存款变为保单后,银行均以自愿签订合同为由拒绝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这两种模式的共同特征是,银行“内鬼”为了利益与第三方勾结,储户为高额收益所诱惑,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民众金融知识匮乏,很多储户是“被卷入”其中。当然,也不排除一些财务人员为个人获得额外贴息而拿集体存款冒险。这样的“事故”长期且频繁的发生,至今并没有促使银行进行制度上的预防和堵截,因为银行几乎从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意味着法律的疏忽可能纵容了犯罪。

 

贴息贷款尽管是企业承担责任,但如果没有代表银行信用的银行员工负责处理,储户一般不可能冒着巨大风险存入企业的账户。而且央行明文规定,10个工作日内转入转出20万以上的大额资金时,应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进行报告,如果银行内部认真执行,银行怎么可能不知道这些储蓄的风险呢?其次,有关监管规定要求银行销售人员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然而,对于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机构承担什么责任,却没有规定,而且受害者也很难拿出证据证明销售人员违规,除非有录音等证据。

 

因此,应尽快完善立法,防止银行以临时工个人行为等理由拒绝承担责任银行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才会主动堵住漏洞,防范员工作恶。银行也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告知义务,而不是让储户提供,才能自证清白,而不是躲避惩罚。

 

(编辑 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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