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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原适用营业税“服务业税目”) 提供应税服务

来源:多练会计  2015年01月15日 10:00    阅读:73

  办理条件: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 的单位。

  申请资料:

  1、免税申请书;

  2、《减免税审批表》;

  3、企业签订安置残疾人就业合同(一年(含)以上),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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