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在未签售房合同时收取的订金、诚意金是否属于预收款,在收取时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解答】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销售商品房过程中,以各种名目收取的订金、诚意金款项,都属于预收性质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销售商品房过程中,以各种名目收取的订金、诚意金款项,应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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