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通知,对对外文化贸易、养老服务、教育劳务和金融期货等行业的营业税政策作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新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支持文化服务出口,通知明确,对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文物、遗址等的修复保护服务和纳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医药诊疗保健服务,免征营业税。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精神,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引导作用,对现行养老机构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
通知对2006年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了部分调整,进一步明确“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管理的学校食堂”。
此外,对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期货市场监管费准许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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