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收方式如何影响运输企业
案例:A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市际班车客运、县(市)内包车客运等。公司经营服务业务属于“营改增”试点行业,目前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2014年1月至11月,公司账面累计营业收入4840678.63元,其中机场班车收入系本地到某机场的客运专线4319015.53元,占收入比例为89.22%;包车运输收入521663.10元,占收入比例为10.78%,上述收入均不含税。12月份收入确认后预计超过500万元。
公司财务人员的困惑在于,收入超过了标准的企业不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会涉及税收风险?
根据公司的目前情况,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后,对企业的盈利会产生哪些影响?财务核算中应注意哪些方面?
超过收入标准要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下称“10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超过收入标准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于纳税人没有申请的,106号文件有一条严厉条款来进行约束:对取得收入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17%、11%或6%)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换句话说纳税人只有销项税额没有进项税额,同时纳税人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企业如果没有申请一般纳税人,将会为企业带来额外税收负担。假如公司全年不含税收入为500万元,由于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则应缴纳增值税为550000元(5000000×11%)。相比较而言,原先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应缴增值税为161650.49元[5000000×(1+11%)÷(1+3%)×3%],增加的税额为388349.51元(550000-161650.49),增加的税收负担金额非常大,因此公司申请一般纳税人是必须的。
一般纳税人应缴增值税的测算
公司账面核算收入和成本分2块:机场班车和包车,以公司2014年1月至11月收入和成本核算的情况进行测算。主营业务成本合计金额为2625817.06元。成本项目主要为人工成本、折旧费、燃料(汽油费)、修理费、过路过桥费、车辆保险等。申请一般纳税人后,上述成本中的大部分不能取得进项抵扣发票,如人工费、折旧费等,金额为1540515.06元,比例达到58.67%。可取得进项的项目金额为1085302元,根据账面情况归类如下表。
项目燃料修理费轮胎其他
机场班车666255145768584500
包车15684040009179800
小计823095185777764300
表格中的金额均为含税价,且按一般纳税人征收后均可以取得进项税额。不考虑其他取得进项因素,进项税率统一为17%,则分几种情况测算应缴纳增值税。
第一种情况:2项收入全部按运输收入适用税率11%征收,则销项税额为494098.10元[4840678.63×(1+3%)÷(1+11%)×11%],进项税额为157693.45元[(823095+185777+76430)÷(1+17%)×17%],应缴增值税为336404.65元(494098.10-157693.45)。
如果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应缴增值税为145220.36元(4840678.63×3%),税额增加金额为191184.29元(336404.65-145220.36),增加幅度为131.65%。
第二种情况:10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机场班车收入可以按简易办法征收,而包车运输收入则不能适用。也就是说,公司可以仅就包车运输收入按适用税率11%征收增值税,而班车收入按简易办法征收税率3%。相对应,为取得班车收入的进项成本不得抵扣增值税。
适用简易办法计算机场班车收入,则应缴增值税为129570.47元(4319015.53×3%),包车运输收入销项税额为53247.23元[521663.10×(1+3%)÷(1+11%)×11%],相对应的进项税额计算为31214.47元[(156840+40009+17980)÷(1+17%)×17%],应缴纳增值税为22032.76元(53247.23-31214.47)。
合计应缴增值税为151603.23元,比第一种计算得出的增值税减少了184801.42元(336404.65-151603.23)。
但这种计算存在一个问题,即所耗用的成本项目通常要经过一段时间汇总得出,而之前购入的原材料项目无法确定是否用于应税项目,并且发票认证抵扣是一次性的。税法允许使用“倒挤”的方法,先用购入的材料项目先抵扣税额,当材料用于免税或简易征收项目时不得抵扣,剩余的金额则为可以抵扣的税额。2种进项抵扣金额的计算,在购入的材料均已领用情况下,计算金额一致。通常情况下,企业采用后种方法,即先全部抵扣税额,再对不允抵扣项目采用进项转出的方法。
第三种方法:机场班车与包车收入计算应缴增值税或销项税额同第二种情况,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时,仔细分析后会发现个问题。由于班车收入按简易征收,相对应的成本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由于运输工具是不固定的,今天这辆车有空取得的是包车收入,明天可能车辆调度却变成班车收入,而对应的耗用的燃料严格来说要划分清楚。对于这种情况,税法采用根据收入比例来对无法划清成本的进项进行人为划分的办法。
如上述3项成本划分不清哪些用于简易征收项目,税法规定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则计算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41800.74元(157693.45×4319015.53÷4803081.29),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5892.71元[1085302÷(1+17%)×17%-141800.74],应缴纳增值税为37354.52元(53247.23-15892.71)。
合计应缴增值税为166924.99元(129570.47+37354.52),比第一种计算得出的增值税减少169479.66元(336404.65-166924.99),比第二种方法计算得出应缴增值税多15321.76元。
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对盈利的影响
不考虑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等,企业主营业务毛利额为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的差。上述3种方法计算的毛利额如下:
目前,企业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毛利额为2214861.57元(4840678.63-2625817.06)。
按第一种方法计算为2023677.28元[4840678.63×(1+3%)÷(1+11%)-(2625817.06-157693.45)]。
按第二种方法计算2208478.70元[4840678.63×(1+3%)-129570.47-53247.23-(2625817.06-31214.47)]。
按第三种方法计算2193156.94元[4840678.63×(1+3%)-129570.47-53247.23-(2625817.06-15892.71)]。
通过分析计算结果可知,对企业最有利的是第二种方法,其与应缴增值税最少的结果是一致的。但这种方法对企业经营及财务核算有较高要求。
在收入方面,分开核算班车收入与包车收入通常能够做到。在成本核算方面,运输工具如果能定线路,也即不存在车辆同时提供2项收入的情况。根据企业目前的财务核算,笔者认为可以适用该方法。如果企业经营及财务核算未达到要求,企业只能适用第三种方法。这种方法运用时要注意,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但这种情况下通常收入有季节性、不均衡,纳税人常常通过人为调节达到少缴增值税的行为。
新购入运输工具抵扣的三个关注点
申请一般纳税人后,公司目前运行的运输工具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不予考虑。但对于以后新购入的运输工具,在抵扣进项税额时,要分3种情况考虑。
明确专用于提供机场班车服务。由于公司对该收入采用简易征收方法,则该运输工具购入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明确专用于包车运输服务。由于该收入不是按简易征收,适用11%税率,则该运输工具购入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
没有明确专用于提供某项服务项目的运输工具,既可能用于提供包车运输项目,也可以用于提供于简易征收方法的机场班车。按增值税计税原理来说,进项税额也要划分,不能全额抵扣进项税额。但实际上不方便计算,而税法明确了对该运输工具购入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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