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的通知》(财会〔2014〕13号)精神,结合《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和《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要求,2015年度宁波市将在上下半年各安排一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2015年将依据新修订的考试大纲组织考试,为了方便广大考生复习迎考,我市目前正在组织专家根据新大纲编写适合宁波考试的辅导用书,将在上半年考试报名期间同步发行。根据工作进度,2015年上半年考试报名时间预计会安排在2015年1月进行,考试时间初步确定在4-6月期间举行;2015年下半年考试报名时间预计会安排在2015年6月底至7月之间进行,考试时间初步确定在9-11月期间举行。每次考试及报名的具体时间,会在考试报名开始前10-15日内通过本网站发布,请广大考生注意关注。
2015年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宁波市财政局统一组织,考试内容将根据新的考试大纲进行补充更新,同时将启用新的考试系统。新的考试系统中会计电算化实务操作内容将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用财务系统(与目前通用的财务系统相似)及Excel模板。各培训学校在进行会计电算化实务操作培训时,可以借鉴目前通用的财务软件开展培训。
宁波市财政局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考指南
证书杀伤力:★★★★★
发展方向:企业、金融机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职能:对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
证书优势:报考条件门槛低、容易通过,是奠定会计的基础,是从事会计工作的敲门砖。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形式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公布。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通知(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用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
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证换证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
会计从业资格调转应当遵循以人为本、证随人走的原则,持证人员申请调转时,应填写调转登记表,并向会计从业资格所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出调转申请。
会计从业资格证调转手续办理详情请查看《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其他事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
(四)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五)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5日财政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会计继续教育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