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处理:
规定包装物押金作为暂时存入本企业的保证金,不能构成企业的收入,收取包装物押金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归还时作相反分录。
税法相关规定
根据【国税函【2004】第827号】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文】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既征消费税,也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