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税务人员在对某购物广场进行检查时发现,企业将发放人个别离职人员的离职补偿24200元计入了企业的年度工资总额,并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的基数,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了扣除。税务人员告知,此项处理不符合相关规定。
二、税务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是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支付给离职人员的离职补偿金不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且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的基数。对此,稽查人员将离职补偿24200元作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