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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发放中的节税方法

来源:多练会计  2015年02月06日 16:55    阅读:190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随之攀升,因此某个时期的收入越高,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比重就越大。如果某个纳税义务人的工资、薪金类收入极不平均,相对于工资、薪金收入非常平均的纳税义务人而言,其缴纳税收的比重就大得多。这个时候,对工资、薪金的筹划就可以采用平均分摊的方法。

 

  案例1:某公司实行业绩提成制度,底薪为1200元,提成奖金为销售额的1%,每年5~8月为销售旺季,销售员小王在销售旺季每月提成额约为1万元,4 个月累计为4万元,小王在销售旺季每个月纳税=[10000+1200-3500]×20%-555=985元,本月纳税约985元,旺季全年应纳税 3940元。

 

  若小王的销售提成在5月至次年4月分摊,则小王每月纳税额=[(1200+40000÷12-3500)×3%]31(元),全年纳税约372元,两者比较,节税3568元,相当于淡季两个月的工资,节税效果相当可观。

 

  在某些受季节或产量等方面因素影响的特定行业,如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行业,对于其职工工资收入波动幅度较大的情况下,合理调节奖金发放的时间,能为员工节税,提高实际收入水平,从而提高工作积极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这一优惠政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年终奖的发放时间和年终奖与工资的比例进行调整以达到节税目的。

 

  案例2:某公司员工张某月薪2000元,2014年12月为其发放年终奖20000元。

 

  若年终奖一次发放:张某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00-(3500-2000)]×10%-105=1745元。

 

  注:20000÷12=1667元,对应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105.若年终奖分为12个月发放:即年终奖20000分解为每月发放,则张某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1667-3500)×3%×12=60(元)。

 

  两种方法相比,前者比后者多纳个人所得税=1745-60=1685(元)。

 

  案例3:某公司员工李某月薪8000元(假定税前项目已扣除),2014年12月为其发放年终奖20000元。

 

  年终奖一次发放:1.全年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 [(8000-3500)×10%-105]×12=4140(元);2.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10%-105=1895李某全年纳税=4140+1895=6035年终奖分为12个月发放:即年终奖20000分解为每月发放,则李某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 [(8000+1667-3500)×20%-555]×12=8140.80元)。

 

  两种方法相比,后者比前者多纳个人所得税=8140.80-6035=2105.8元。

 

  为什么案例2和案例3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有升有降呢?原因在于月工资水平的高低,当月工资水平低于个税起征点时,应尽量将年终奖金分解至每月发放,以用足每月3500元的扣减额,当月工资高于个税起征点时,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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