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业已展开。纳税人在填报新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或许认为三级附表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中“职工福利费”事项非常简单,本文提醒纳税人:看似简单的事项里,蕴含着不可忽视的涉税风险。
新版填报
进行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人发生职工薪酬及其相关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等纳税调整项目,应填报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具体填报过程如图:
在第3行“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第1列“账载金额”栏目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的金额;
在第2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14%);
在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4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14%的孰小值填报;
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
需要注意的是,应当将职工福利费的扣除理解为一项“规定了上限的特定的费用支出”扣除。A105050表第4列“职工福利费的税收金额”,指“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或“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14%的积”的孰小值。纳税人“账载已发生的职工福利费金额”减去“职工福利费的税收金额”的余额即为本项纳税调整(减少)金额填入第3行第5列。
因此,首先,在填报思维上,不能简单地把第4列“职工福利费的税收金额”理解为“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14%的积”。其次,应根据相关税收规定,从已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的实质内容即项目、金额以及支付凭证等方面,对此项扣除事项进行综合审核、计算,准确把握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金额。再次,比较两者,取小值作为“职工福利费的税收金额”。最后,计算填报纳税调整减少金额。
计额基数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以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为基数,在14%的比例内据实扣除。
因此,职工薪酬是否允许税前扣除至关重要。
作为计算福利费扣除上限的基数的职工薪酬应具有合理性。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方面:
——制订有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工资薪金总额为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合规凭证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按计税工资的14%计提福利费,实际就是先税前扣除再使用,其如何使用、是否使用,对企业所得税已没有影响。而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是按发生的福利费用在税前扣除,实际上是一项特定的费用支出,是否允许扣除将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及应纳税额。
福利费列支和扣除以何种单据作为支付凭证,不能一概而论,既不能生硬地要求全部凭发票支付和扣除,也不能简单理解为福利费没有发票都可以支付和扣除。实务中,应当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原则,依照相关税法、发票管理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取得支付凭证。
支付的福利费购买属于应征营业税、增值税的应税劳务或货物等应税项目支出,如购买节日发放的物质,内设福利部门购买的食堂用具等实物或支付的维修费用等对外发生的费用,应取得发票为支付凭证。而发放给职工的福利费或拨付给内设福利部门的经费,如困难补助费、防暑降温费,食堂经费补贴等对内发生的费用,可凭签收单据、收据等作为合法支付凭证。
税前扣除
企业职工福利费,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下列实际发放或支付的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困难补贴、救济费、食堂经费补贴、交通补贴等。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除上述列举的项目外,其他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满足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等税前扣除要求,确实是企业全体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
操作提示
福利费的列支和税前扣除都有严格的规定,绝不可将超扣除标准的费用、其他科目不便列支的费用、没有合法支付凭证的费用,或不符合税法扣除规定的费用都往里面装。
企业在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时,对按月按标准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车改补贴、通讯补贴,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均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以及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均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更不允许作为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应严格区分福利费与其他费用的列支和扣除口径,既不能将诸如内设福利部门的设备购置、修理费,发放的交通补贴、探亲假路费等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改在管理费用等其他科目中列支;更不能把职工旅游支出,为客户购买的礼品等费用支出,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金等不属于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的费用,作为福利费列支。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福利费的列支必须符合财务制度和税法规定;福利费的支付应当凭据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并非所有符合规定的福利费支出都可全额在税前扣除,只准予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因此,企业应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规范税前扣除行为,防范因不规范扣除而招致的税收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标题图片转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