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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存货分配给股东,是否要视同销售

来源:多练会计  2015年02月03日 11:46    阅读:91

  如果是注销前给的,估计对于两个法人单位来讲,视同销售还是要做的,毕竟转给别人了,要是有偿抵债,更是销售了。对于人家注销之后分配的,如何找得到,不过这种情形人家注销时没有分,税务局不能逼着人家分配吧,所以这其中的漏洞是不是还是有一点儿的。但是要是聪明的,作个打包资产转让,也没有增值税或营业税,挺好。

  那股东以收回投资的形式取得的货物(包括存货),算不算一种交易性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呢,投资是一种视同销售,那收回是不是必然反推出呢,这倒不能划等号。不过在税收上,投资算是一种经济利益的交换,这是存在的,如此,股东收回投资,注销单位转的存货,作视同销售似乎并无不妥。

  早些年,我们总局还曾对此有过一个答疑,这不是吓唬大家拉大旗,权作探讨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分配给股东是否征税?

  问题内容:我企业是个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商品经营,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种种原因现将企业注销,按照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库存未实现销售不需要征税。而我企业注销后将库存的存货分配给各股东自行处理。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款“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视同销售货物征税。请问向我企业注销后将库存的存货分配给各股东自行处理,是否视同销售货物征税?

  回复意见: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是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留抵税额的处理。而你公司注销后将库存的存货分配给各股东,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的规定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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