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外商投资企业,2009年收到国税局返还的以前年度的地方所得税(企业的地方所得税执行先征后退),请问此款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还是冲减“所得税费用”科目?现在“财会[2000] 3号”或“财会[2001]43号”是否有效?
【答】我们认为问题所述情况以计入营业外收入为宜。
按财政部《关于印发的<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0] 3号)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公司,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按财政部印发的《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财会[2001]43号)规定,公司按照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而不应当计入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
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精神,税收返还即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税款的,通常属于与损益有关的政府补助,按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即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营业外收入”。
截至目前尚未见到“财会[2000] 3号”以及“财会[2001]43号”失效的明确规定,但其制订的准则和制度环境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不能简单地依据、适用。更重要的是一般文件中所说所得税先征后退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享受的所得税减免,而问题所述地方性优惠政策不属此范围,所以不能简单按照这两个文件规定处理,而更宜于采用政府补助会计准则规定的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