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企业为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给甲企业一批20万元产品,对方开支票付给我们这笔款项。根据甲企业要求,我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并收取甲公司1000元运输费。另外,我公司是用自己的运输队进行运输的。请问这时候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运输费算收入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所以,运输费应并入销售额中,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你企业的销项税额=200000x17%+1000÷(1+17%)×17%=34145.3(元)
借:银行存款 234000
库存现金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1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