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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和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

来源:多练会计  2015年02月28日 17:12    阅读:73

  将交通、住房、通讯补贴纳入工资总额只属于财务核算的变动,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即交通、住房、通讯补贴仍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作为“职工福利费”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进行税前扣除。

  ‍‍租赁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  会计规定: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应按国家规定,借记“成本费用类”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科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由于税法在扣除时间上作了相应递延,形成了暂时性差异,因此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进行相应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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