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安排,今年将继续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税务专项检查。税务专项检查不同于日常检查,税务专项检查在检查范围、检查力度、监督管理、定性处理等方面,其标准和要求将会更高,检查将会触及到企业的各个方面和层次,通过检查将会暴露出企业隐含的诸多涉税问题。因此,对于这次税务专项检查,被查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经济损失。
一、查前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尽早排除涉税风险。
企业要充分认识到此次税务专项检查的严肃性和紧迫性,不应当抱有任何侥幸心理,而应当未雨绸缪,提前做好充分准备,积极应对即将面临的税收专项检查。对企业可能存在的涉税问题,切不可听之任之,最终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而应当尽早着手,在接受税务检查之前,根据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财务核算情况和纳税申报情况,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排查企业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点,积极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尽量采取补救措施,提前排除有关涉税风险,以便轻松迎接即将来临的税收专项检查。
二、要审查税务检查的合法性,要求有利害关系的检查人员回避检查。
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都要依法向企业下达正规的《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因此,如果检查人员没有依法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或者没有出示税务检查证,企业就可以拒绝检查,以防止个别人员滥用检查权利,侵害企业的利益。
如果被查企业与检查人员存在厉害关系,担心检查人员滥用职权、趁机对企业进行打击报复,被查企业可以向该税务稽查局要求相关检查人员回避。尽管是否回避的最终决定权在稽查局局长,但是如果有厉害关系的检查人员没有回避,并且检查人员存在滥用职权、故意打击报复的行为,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被查企业可以收集相关证据,以备将来依法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和诉讼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陈述申辩,提供有关资料,尽早澄清事实。
被查企业通常都是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之后才进行陈述申辩,其实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随时都可以陈述申辩。并且不仅可以在查后对拟处罚决定进行陈述申辩,而且在查中就可以对涉税问题进行陈述申辩。被查企业如果对检查人员认定的某项违反事实有异议,应当尽可能同时提供不同的证据和依据,争取双方在将案件移交到审理环节之前就澄清事实,尽早避免错案发生,减少经济损失;另外,被查企业如果对既成偷税行为不是主观故意,也可以在陈述申辩的时候讲明情况,请求税务机关能够给予最低额度的罚款,以便争取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四、对违法取得的证据,不予认可涉及的违法事实。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稽查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在法律上,违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查企业对涉及的违法事实可以不予认可。如果将来税务机关依据这些证据进行处理、处罚,被查企业可以依法要求听证、复议或诉讼,以避免给自己造成损失。
五、认真审核《税务检查工作底稿》,慎重签署企业意见。
《税务检查工作底稿》是检查人员对违法事实所涉及的业务情况和数据进行的描述,也是证据的组成部分。因此,企业对《税务检查工作底稿》要慎重对待,不能草率签下“情况属实”的字样,在上面签署意见之前要首先根据《税务检查工作底稿》上所涉及的业务和数据,查找企业相关的会计资料,认真核实,务求准确,然后再根据核对的情况签署企业的真实意见。
六、可以采取预缴涉案税款,尽量减少经济损失。
在税务检查中,只要发现被查企业有未按期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行为,就必然要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少缴纳的税款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虽然滞纳金在计算比例上是很低的,但是如果滞纳税款的时间较长,就可能对滞纳金累积成一个很大的数额。
税务检查人员从查出涉案税款到最终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必须严格按照稽查规程履行一系列检查工作程序,这个过程需要一段时间,这样必然要延长滞纳税款的时间。
因此,被查企业在检查中要积极、主动地与税务检查人员进行沟通,沟通的目的不仅是要及时澄清一些非违法问题,而且还可以从中了解在检查中所涉嫌的违法问题的情况。被查企业对于税务机关查出的税款,如果在将来可能的听证、复议和诉讼中胜算把握不大,其滞纳的每一天都要加收不菲的滞纳金,被查方就应当考虑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前、甚至在检查过程中就尽早缴纳有关税款,以尽量缩短滞纳税款的时间,争取少加收滞纳金的结果。被查对象在检查中就预缴涉案税款,也是积极配合检查的态度,还可以争取税务机关酌情对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七、依法行使权利,不要错过时机。
被查企业除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之外,对罚款还享有听证、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对税款和滞纳金享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行使这些权利都有时间上的限制,被查企业在相继收到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都有告知行使相关权利的途径、条件和期限,如果被查企业对其中的事项仍有异议,切记不要错过行使相关权利的最佳时机。
八、被强制执行,要防止财产非正常损失。
被查企业如果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而逾期仍未缴纳的;或者对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能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这个过程中,被查企业虽然处于被强制执行的不利地位,但仍要关注自己的正当权益不能收到侵害,一是扣缴存款不能超过应纳税款、罚款和滞纳金的总金额;二是税务机关在对财产进行变现时,要按照法定的变现顺序进行,不能随意选择处理财产的方式,造成低价处理财产,使被查企业蒙受额外经济损失;三是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如果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给被查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被查企业可以进行复议或诉讼,要求税务机关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来源:中国会计网 作者:彭保红 周伯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