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业特点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2007),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如下: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伙人的规定
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1.2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
2.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3.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
出资方式的规定
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事务执行规定
共同执行和委托执行
1.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竞业禁止的规定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关联交易的规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出质的规定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财产转让的规定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入伙人对入伙前企业债务的责任
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退伙人对退伙前企业债务的责任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身份的改变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利润分配的规定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所以普通合伙人可以通过较少的出资控制合伙企业,因此成为国内股权投资基金和员工持股企业常见的组织形式。在员工持股合伙企业中,通常由拟上市公司高管或其他人担任普通合伙人,公司其他员工担任有限合伙人。
公司也是员工持股平台常见的形式,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如下:
合伙企业
公司
使用法律
《合伙企业法》
《公司法》
设立条件及要求
设立条件及程序要求较低
设立较复杂,而且有明确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2014年3月后放开,特殊行业需要最低注册资本金)成立基础
合伙协议
公司章程
当事人关系
人合关系
资合关系,有限责任公司带有人合关系色彩
组织管理
可以根基经营需要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必须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主体地位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对外以企业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是法人企业,能够以自己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承担责任方式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所得税
合伙企业不交所得税,先分后税;合伙人缴纳企业或个人所得税“双重税负”: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