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当设置“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应将该科目改为“股本”。投资者可以用现金投资,也可以用现金以外的其他有形资产投资,符合国家规定比例的,还可以用无形资产投资。企业应当按投入资本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银行存款或协议确定其他资产的价值与实收资本或股本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等科目。
(一)接受现金资产投资的账务处理
小企业设立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接受投资,投资者主要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不论以何种方式出资,投资者如在投资过程中违反投资合约或协议约定,不按规定如期缴足出资额,企业可依法追究投资者的违约责任。
投资者以现金方式出资的,应按照实际收到或者存入小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投资者应享有小企业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二)接受非现金资产投资的账务处理
小企业接受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投入的资本,应按照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确认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价值,借记相应的资产类科目;确定在注册资本中应享有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