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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涉税处理

来源:多练会计  2015年02月21日 16:31    阅读:97

  一、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一)房屋、建筑物;

  (二)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三)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五)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一)土地;

  (二)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五)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六)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七)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八)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九)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十)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依据为固定资产原值。

  (一)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二)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原则上采用直线折旧法。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年限,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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