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及特殊工种职工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的扣除标准
(一)职工养老基金,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上交的退休养老的资金,目 前按企业标准工资的20%计提上交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二)待业保险基金,是指纳税人为了解决辞退职工临时救济的需要,专门上交劳动部门的资金,目 前按企业标准工资的1%计提上交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三)基本医疗保险金,是指纳税人为本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按规定上交有关部门的资金,目 前按企业标准工资的9%计提上交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企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按当地政府规定上交的残疾人保障基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纳税人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也允许按实扣除。主要是指从事高空、井下、海底等特殊工作,为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金,一般由劳动和保险部门规定上交数额。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险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