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派和企业派对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收入基本一致,都按一般包装物押金的规定处理,但逾期未退还时只计征增值税,不计征消费税(因为啤酒、黄酒实行从量计征消费税);对于其他酒类产品(如白酒、葡萄酒)包装物押金收入,税务派倾向于收取时先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并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冲减“其他应付款”科目,逾期未退还时将“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这是历年《注册税务师——税收代理实务》教材的做法。
企业派倾向于收取时先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时,则计入“销售费用”科目,逾期未退还时将“其他应付款”科目全额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这样做可以保持“其他应付款”账户金额不变,便于债权债务双方对账,提高报表信息质量。
例1.某酒厂2014年6月销售白酒20吨,不含税单价为40000元/吨,取得随同产品销售的包装物含税收入14040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元,约定6个月后返还包装物,如逾期未能归还,则没收押金。(白酒消费税从价比例税率20%,从量定额税率是0.5元/500克)
销售白酒(税务派与会计派处理相同,单位:元):
借:银行存款 9500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0
其他业务收入12000(1404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8040
注:包装物随同产品销售且不单独计价的,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随同产品销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此处包装物单独计价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82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82400
20×40000×20%+20×2000×0.5+14040÷1.17×20%=182400(元)
收取押金(税务派与会计派处理相同):
借:银行存款 2340
贷:其他应付款 2340
税务派收取押金计税:
借:其他应付款 34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2340÷1.17×17%)
借:其他应付款 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400(2340÷1.17×20%)
税务派到期返还押金:
借:其他应付款 1600
销售费用 740
贷:银行存款 2340
税务派到期没收押金:
借:其他应付款 16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600
企业派收取押金计税:
借:销售费用 34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借:销售费用 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00
注:企业派用“销售费用”科目代替税务派“其他应付款”科目。
企业派到期返还押金:
借:其他应付款 2340
贷:银行存款 2340
企业派到期没收押金:
借:其他应付款 234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340
注:企业派结转的“其他应付款”科目是全额,税务派“其他应付款”科目是扣税(740元)后的余额。
分析:有观点认为企业派做法有节税效应,其实不尽然,例如,如到期返还押金,企业派是先将740元税金计入“销售费用”,而税务派则是到期时一次性将740元计入“销售费用”,如果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企业派的做法可能有一点优势,殊不知酒类包装物押金一般期限不会超过一年,其节税效应并不显著;同样,如到期没收押金,企业派是先低税(740元计入“销售费用”)后到期又全额(2340元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缴税,其差额1600元(2340-340-400)完全等于税务派到期一次性应税收入(其他业务收入)1600元。所以实务中,大家不要纠结采用哪种会计做法,更不必患得患失,关键是自己有心理支点,无论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还是为了赚取资金的时间价值,抑或是坚守自己的做账习惯等,只要是善意的会计处理,就可以坚定地走下去。
例2.某黄酒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4年6月销售黄酒2吨,每吨不含税价20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234元,约定6个月后返还包装物,如逾期未能归还,则没收押金。(黄酒消费税税率240元/吨)
销售产品:
借:银行账款 46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48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80
收取押金:
借:银行存款 234
贷:其他应付款 234
6个月内返还,押金退回:
借:其他应付款 234
贷:银行存款 234
若6个月内未返还,押金没收:
借:其他应付款 234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注:一般消费品其押金逾期转收入时,计征消费税;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其押金在收取时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啤酒、黄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逾期,不缴消费税。原因是啤酒、黄酒是从量征税,而非从价征税;而对啤酒、黄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一年时,要计征增值税,这一点与一般包装物押金相同,不涉及节税效应。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