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北京市一家新成立的高新企业,第一年度资本化的研发费用,但项目未通过科技部门的鉴定,第二年度该项目通过鉴定,那么第一年度的研发费用在摊销年度可以加计扣除吗?在摊销及加计的年度提供开发年度的科委鉴定意见是否就可以加计扣除?
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条规定,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列入事先备案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规定 下列减免税项目为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
(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未按规定完成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前发生的研发费用(含费用化与资本化部分),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