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进行所得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厂房,租期6年,租用第三年对厂房进行改建装修,发生改建费用20万元,该公司认为厂房是租用的,发生改建费用不能计入固定资产以提取折旧,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对此,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将改建费用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剩余3年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并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补交税款及滞纳金。
税法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其第(二)项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因此,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厂房等固定资产租赁期限未满时发生的改建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来源:税务规划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