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学校取得的教育经费补偿金和非义务教育学费项目中的高中择校生收费,凡按照津价费字[1995]第151号、津教委监[2003]5号规定标准收取,并全额纳入各级财政专户管理的,不征收营业税。对未纳入各级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经费补偿金和非义务教育学费项目中的高中择校生收费,扣除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部分,其余额按照“文化体育业”依3%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收入或类似性质的收入,一律按“服务业”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按以下规定执行: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