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众环海华专业服务集团总裁、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合伙人石文先今年带来一份关于司法会计鉴定的提案。
一直以来,会计与国家司法机关侦办诉讼、定性新型经济和金融证券等犯罪案件密切相关。应将司法与会计相结合,让会计成为有利的方法,帮助国家司法机关工作。
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仍有缺失
目前,我国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因种种原因,存在立法不完善、技术不成熟、行业发展缓慢的问题。
石文先告诉记者,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主要缺乏两方面内容,一是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二是缺乏统一的准入和考核标准。
目前,在司法会计实践中,各地的鉴定人员主要依据相关会计制度及准则、财经法规和地方性政策要求等作为依据进行鉴定。在缺乏统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标准指导和依据的情况下,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往往只注重传统的会计思维,而不注重复合运用法律思维进行工作。鉴定意见难免有偏差,甚至不符合审判机关的证据要求,有碍司法公正也不利于社会对司法会计鉴定的认可。
同时,为了查明案情,需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也没有明确对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这意味着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需要向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登记,有关部门无法对司法会计鉴定机构进行统一的规范管理。
司法会计鉴定需要顶层制度设计
“建议由司法部门牵头,在财政部门和司法会计鉴定协会的协助配合下,制定国家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准则》。一是要制定司法会计鉴定人考核标准,规范司法会计鉴定人管理。二是要建立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实施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便于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开展中严格执行程序和标准,确保鉴定的科学性,提高鉴定质量。”石文先告诉记者。
而明确由哪个部门管理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是其中的重要环节。石文先建议,司法部、财政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鉴定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应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与协商,确定一个政府部门或机构作为行业管理机构。建议行政管理上由司法部门统一管理,具体业务标准制定由财政部负责。关于司法会计鉴定从业人员的称谓,目前司法系统称为“司法鉴定人”,法院系统称为“专家辅助人”,检察院系统称为“司法会计师”。称谓不统一容易造成管理障碍,建议统一称为“司法会计鉴定人”。
同时,为切实加强我国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管理,提升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水平,促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保障当事人权益,石文先还建议,将司法会计鉴定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实践中,大案要案的司法会计鉴定费用都是从专案费中予以列支,政府还没有为此建立专门的年度财政预算。按照国务院《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目前会计、审计、工程造价等专业服务都已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政府为此建立了专门的财政预算。
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作为重要的专业技术服务,政府也理应将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来源:中国会计报2015年3月13日第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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