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在市场化和法制化的导向下,发行审核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监管者只对信息披露进行审核。因此,提高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在推进“注册制”改革进程中显得尤为重要。
全国政协委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合伙人杨绍信有着多年来服务资本市场的经验和研究。正基于此,他认为,我国资本市场的挑战之一在于如何增强市场各方真实、充分披露的责任心和主动性,真正做到“以信息披露为核心”。
这是关系到注册制改革成败的重要问题。对此,杨绍信建议,国内推进注册制,应该以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为切入点,增强市场参与各方主动充分披露的意识及责任心,推动资本市场参与各方的责任归位,即: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中介机构承担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把关的责任;监管机构负责制定透明的规则并将监管过程予以透明化,加强事中和事后的监管,严惩违法违规,依法追究相关义务人的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投资者依据公开披露信息自行作出投资决策并自担投资风险。
建立一套更加完备的“透明的规则”
近年来,国内上市过程的透明度有了很大提高,做到了IPO公司报送的申请材料,自证监会受理后就向社会预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同时,监管机构对IPO审核的反馈意见及发行人对反馈意见的回复进行公开。
“但只有透明的过程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考虑建立一套更加完备的‘透明的规则’。”杨绍信表示。
杨绍信告诉记者,应将证监会累积的审核实务经验制定为操作层面的具体信息披露规则,如信息披露、准则执行、审核业务、承销业务、中介机构尽职调查业务等具体指引,构建出一套金字塔型的信息披露规则架构。
这套金字塔型的信息披露规则架构,顶层为《证券法》,中间有《首发管理办法》等原则性规定,底层由大量关于信息披露方面的权威性解释公告以及监管函等构成。
加大对虚假信息披露的处罚力度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上频繁出现虚假信息披露和欺诈上市的案例。信息披露造假的处罚成本很低可能是导致信息造假案频繁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杨绍信举例说,市场上某信息披露造假案例近日被法院认定为欺诈发行股票,该创业板上市公司被判处罚金850万元;公司董事长被判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罚金10万元。对公司的罚金850万元,仅占其募资4.25亿元的2%;对董事长的10万元罚金,仅占其所持股票市值的万分之几。该公司至今也没有退市,募集资金也没有退还投资者。同成熟资本市场相比,我国目前针对造假者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震慑作用不明显。
真实性是信息披露最根本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杨绍信建议,加大对发行人披露虚假信息的处罚力度。
“在修订《证劵法》时,应该强化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加大对发行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力度,完善法制环境,落实依法治国的方针,用法治的严肃性对提供虚假信息披露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提升信息披露的质量,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航。”杨绍信说。
(来源:中国会计报2015年3月13日第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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