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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三审删“税率” 吓愣人大代表

来源:多练会计  2015年03月12日 09:59    阅读:53

  立法法三审删“税率”被指任性 官方否认

  此次两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提请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三审稿中,有关税收法定的部分表述为:“规定税种的开征、停税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此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规定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两相比较发现,对税率、纳税人、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的表述被删除。对于外界“国务院自行决定调整税率被法律默许”、“税收法定原则的倒退” 的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解释为:二审稿这个表述经过专家的论证认为不够科学,税种就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为了表述得更加科学,所以采取了现在草案的表述。

  学者:不认同官方解释

  税收要素是核心不能删除

  对于上述解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表示不能认同。他解释道,税种只是税的名称,并不能涵盖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税收减免等要素,而税收要素恰恰是税收法定的最核心的内容。

  “如果我们立法法缺了这些要素必须由法律规定的表述,那行政法令就会任性而为,有关行政机关就可以享受特权——这样的结果是我们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落实税收法定的要求,就落空了。”他说。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科研处处长施正文也表示,官方给出的解释并不科学。税种的开征和停征无法涵盖税收要素的法定,恰恰相反,只有将税收要素法定,才能将政府的权利任性化解。

  与刘剑文类似,他建议此处完整的表述应当为:税种的设立、废止,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人大代表:看到三审稿“愣住了”

  税收法定打折扣

  2013年,全国人大代表、知名编剧赵冬苓联合31名代表递交了《关于终止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规定或者条例的议案》,这种看似“跨界”的议案,引起广泛关注。去年,她又提出税收法定的收回授权路线图、时间表的议案。

  提到对于此次立法法修改,赵冬苓讲述她在今年二月收到《立法法》二审稿的情景:当时看这个二审稿非常高兴,我们议案精神全部都包含在内了。

  然而几天前的三审稿却让她意外了。“从2月份,二审稿已经发给每位人大代表,我理解就算基本定稿了。结果三审稿出现那么大变化。当时真的是楞住了。”

  “如果税率的确定不由人大立法决定,税收法定的原则会大打折扣,我建议参考二稿的第八条第六款,将税率等税收要素重新纳入人大立法权中。”赵冬苓在当天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然后在3月10日的代表团会议上,她第一个做了发言,提出了税收法定条款的问题。

  今天她再次和财税界的专家、学者讨论这个看似本该不属于她的话题——中国离税收法定到底还有多远?“我认为,法律的界定应该是界限清晰的、严厉的,应该是内涵清楚的。而现在(三审稿)的表述是含混的,给将来大家任意的解释条款营造了巨大的空间。建议回到第二层次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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