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自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同时全面清理涉煤收费基金,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部署,与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一起,及时明确政策,做好征管准备,开展宣传指导,并加强与有关省市的协调沟通,及时、有序地完成了一系列准备工作,保证了全国25个产煤省(区、市)税收征管顺畅运行。改革后,煤炭资源税费总体负担减少22.3亿元。按照应征资源税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计算,全国煤炭销售收入资源税费负担同比下降约25%。
分区域看,在25个产煤省份中,有22个省份煤炭企业负担总体减轻。负担率下降最多的是青海,下降了17.4个百分点。山西、陕西、内蒙古三大重点产煤省份由于资源禀赋较好,实行从价计征之后,缴纳资源税从去年同期的16.9亿元增加到今年的50亿元,占全国资源税的比例从66%上升到75.7%;同期清理收费基金分别为30亿元、14亿元和11亿元,共计清理55亿元,占全国清理涉煤收费基金的77.9%。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税务部门将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细化计税价格核定、运费扣除、折算率调整等征管规定,规范征管操作办法。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建立涉煤收费清单和标准公示制度,将所有保留的涉煤收费项目统一纳入清单管理。同时,总结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经验,研究扩大从价计征改革范围。开展全面调研,深入分析评估改革效果,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问题。
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本次清费立税改革,进一步优化了企业竞争环境,激发了市场活力,对促进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改变向企业多头收费的状况、健全地方税体系等发挥了积极作用。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改革建立了资源税对煤炭产业调节的长效机制,提高了资源税在煤炭价格形成机制中的正向调节作用,有利于公平税负,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