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的会计处理
会计上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主要包括项目:
营业外收入与营业外支出。包括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盘盈、盘亏、接受捐赠与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罚款等。
(二)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的税务处理
针对会计上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下面相应分析其税务处理。
1.税法上对资产减值损失的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2.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税法上一般也不予确认。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3.对于投资收益,税法出于可靠性的考虑,仍恪守了实现制原则,即只有在企业基本确定可以收到被投资方发放的股息、红利时,才计入当期的应税所得。金融资产在宣告发放股利和利息以及出售时的投资收益,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在宣告发放股利时的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时的投资收益。这些都是已实现的收益,税法予以确认。而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因为该收益实质上是未实现的所得,税法上不予确认。新所得税法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4.会计上列入营业外收入与营业外支出中的利得与损失内容繁多,税法上有的要计入收入与扣除额,有的税法上不予确认。税法上不予扣除的有: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税法上可以部分扣除的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他捐赠支出不得扣除;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