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款合法的利息支出可税前扣除
咨询:“我公司近期因生产资金周转困难,向社会个人借了一笔款,并约定按期支付利息。请问,这笔借款的利息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77 号) 规定,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因此,该公司在支付民间借款的利息支出时,只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税关系】并非所有的企业向个人支付的借款利息都可以税前扣除,除了需要满足 77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要件以外,还必须遵守财税〔2008〕121 号文件反资本弱化的规定、遵守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限制。
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向获取利息的个人所要发票(营业税利息发票)。
收取利息的个人可能需要配合企业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承担相应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性税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如果企业替个人“扛税”即代为承担这些税款一般也很难被税务机关同意税前扣除。
账务处理办法:开票金额/(实际利息+税负)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银行存款
应缴税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性税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