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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对商业公司的影响

来源:多练会计  2015年03月24日 16:33    阅读:91

  2007年1月1日,新会计准则将开始执行。结合商业零售行业上市公司的财务特点,我们认为,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可能带来对商业上市公司估值体系的变化。

  一、资产重估是否会带来商业地产类公司的价值重估?

  准则中,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核算有明确的准则进行规范。其中,与原《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中的规定有较大差别的是,投资性房地产在后续计量时,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商业零售类的上市公司中,商铺出租已经成为重要的收入和利润来源。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商铺或者商业资产不一定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和确认及计量要求。

  首先,新会计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进行了较为严格的定义。《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2)长期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3)企业拥有并已出租的建筑物。从上述限定可以看出,只有企业拥有所有权的商业物业可以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核算。在商业类上市公司中,有很多商业物业是租赁后用于转租的。另一方面,有一些零售类上市公司的商业物业有部分面积用来自营百货,这样的商业物业也不应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核算。

  其次,以公允计量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核算,要求对“公允价值”有合理的估计及充分依据。再次,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新会计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界定与核算的规定还是较为严格和谨慎的。而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又是可选的,因此,选择公允计量模式对商业物业进行核算,可能只涉及到少数上市公司的部分商业资产。尽管如此,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与实施仍有可能使重置成本法成为对零售类上市公司进行估值的新方法。虽然上市公司不一定采用公允价值对其商业资产进行核算,从而直接体现在损益中,但是,在零售业的并购大潮中,商业物业的价值增值也可以看作是零售类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另一体现。对于以重置成本法对零售类上市公司进行估值,我们认为,在目前的阶段还不能成为主流的估值方法。

  因为这种估值方法需要更加严格的假设和充分的估值依据。另一方面,重置成本估值方法更多地应用于资产转让与企业购并中。而对于那些经营商业物业出租,但没有采用公允价值核算的零售类上市公司,预计未来将成为收益稳定、现金流稳定的低风险投资品种,对于这类上市公司,建议采用股利贴现模型或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对其进行估值。

  二、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变动不会对零售类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实质影响

  在存货发出计价方面,新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及移动平均法,允许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及个别计价法。这项准则的变动对零售类上市公司影响不大。首先,在目前的零售类上市公司中,只有少数采用加权移动平均法对存货发出进行计价;其次,存货周转率高是零售类上市公司的财务特征之一,存货价值在公司总资产价值中的比重不大,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改变不会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实质影响。除此以外,在原来的会计准则中,商品流通企业采购环节发生的运输、装卸、保险、包装、仓储等费用,不包括在存货成本中,而确认为当期费用。而在新准则中,这部分费用与制造企业相同,一起计入存货成本中。在零售类上市公司中,这部分费用金额较小,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实质影响。

  三、部分资产减值准备核算方法的改变不会对零售类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实质影响

  对比新旧会计准则,在资产减值准备方面,主要的区别是,新准则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商誉)、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样,在新的会计准则实施之前,上市公司有可能将以前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转回,释放隐藏的利润。但是,根据我们的统计,目前零售类上市公司中,上述资产的减值准备金额并不大,因此,新准则的实施预计不会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实质影响。根据我们的统计,以2005 年上半年的财务报表为依据,即使上市公司将目前的固定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全部转回,对零售类上市公司的平均每股收益(按总股本加权)的影响也只有0.03 元左右。

  四、短期投资计价方法变动对零售类上市公司影响不大

  新的会计准则修订了投资的分类方式,调整后的投资分类为:交易性证券投资、持有到期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其中交易性证券投资类似于原先的短期证券投资,期末按交易所市价计价(视为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零售类上市公司的短期投资比较少。根据我们的统计与测算,假设目前零售类上市公司持有的短期投资价值平均增值10%,对板块平均每股收益(按照总股本加权)的影响也只有0.001 元。由此可见,新准则对短期投资计价方法的变动不会对零售类上市公司产生实质影响。

  五、新准则对债务重组的规范可能对债务负担较重的公司产生影响

  新会计准则规定,债务人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券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与现有会计制度将重组利得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有很大不同。在新的会计准则下,上市公司可能因为债务豁免产生巨额利润。负债较大可能发生债务重组公司利润有大幅提升的可能性。我们选取银行借款/总资产的比重,以及资产负债率两个指标对零售类上市公司进行筛选(注:数据截至2005 年三季度末)。我们认为,以下公司有可能通过债务重组实现利润。

  六、新准则中对于企业合并的规范可能推动非同一控制下的商业企业(集团)重组

  在企业合并方面,新准则区别“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分别进行了会计核算的规范。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考虑到这不一定是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双方完全出于自愿的交易行为,合并对价也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代表公允价值,因此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以避免利润操纵。而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可以有双方的讨价还价,是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因此有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并可确认购买商誉。在这样的会计处理下,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因此,被合并企业溢价越高,合并企业的每股净资产可能越少。而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由于商誉的确认与计量,合并溢价的部分可能

  增加公司净资产。谨慎采用公允价值对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可能推动非同一控制下的商业企业(集团)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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