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请问收到的投资方的分红可不可用来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不交企业所得税?
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根据上述规定,收到被投资方的分红符合上述条件属于免税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欢迎再次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