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筹办期 发生的费用,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五年。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1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第十三条规定: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所说的“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1合同被批准之日;对外资企业,是指开办企业的申请被批准之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其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1合同被批准之前,合资/合作各方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共同发生的费用,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准予列为企业的筹办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