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其中第(二)项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实务操作建议,满足以下条件:
1.承运部门需要购买方签订运输合同,或者承运部门、购买方及销售方签订运输合同,合同明确运输关系是“承运部门和购买方”;
2.运输合同需要明确:资金流
3.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4.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