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与税法应主动互动,相互协调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会计应主动与税法协调,因为如果政策不变,不论会计准则发生什么变化,纳税人还是按照会计从税的原则纳税,因此,应对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差异的调整方法进行规范,减少会计方法的种类,对会计准则中和税法要求有严重差异的部分进行修改,尽量对税款计算方法进行简化。税法也应该与会计主动地协调,计算税款的基础数据来自于会计核算,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应该成为制定税法时应考虑到的地方,因为税法往往具有滞后性,根据经济发生的变化,税法应根据新会计准则中有效合理的地方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以弥补其滞后的规定。会计与税法主动互动、相互协调起来后,两者才会更好的结合起来并应用。
(二)企业应根据会计政策选择较为合理的税收筹划空间
新会计准则的多项变化会对企业税收筹划方案的财务运作模式产生影响,合理的税收筹划是一种理财行为,会计选择较为合理的税收筹划空间,是为了降低生产经营和活动过程中的税收风险。新会计准则较原来的准则有了更多的会计政策,为企业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税收筹划空间。企业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会对企业的税收筹划产生不同的影响,也会对企业造成不同的经济后果。因此,企业在纳税时,应对会计政策对纳税的影响进行充分的考虑,然后选择出有益于节税和纳税的会计政策。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公允价值的利用空间以及新业务的筹划空间是新会计准则下税收筹划的主要三大空间。在会计政策选择空间内,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计价方法等会计政策的税收倾向不同,为实现筹划节税需要合理的选择会计政策;在公允价值的利用空间内,企业资产、负债的确认与计量受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影响,对税收筹划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在新业务的筹划空间内,现行税收并未明确对新的准则规范的新业务的相关税务处理,因此在这些领域,税收筹划存在着很多新的空间来供企业选择。
(三)准确披露有关会计信息,并完善税收监管体制中的漏洞
我国会计与税法原来就存在较大的差异,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加大了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会计对利润收入的理解着重于经济利益的流入,而税法则认为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就应该进行相应的征税处理。当两者因认识不同发生矛盾时,企业往往会采取一定的避税行为,这种避税行为往往是合理但不合法的,为减少这种避税行为的发生,就要求税收监管部门对这种要及时作出纠正,为将会计与税法结合起来并应用,应对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和,寻找一个能够满足供需双方需求的信息披露体系,全面准确的披露会计信息,保证为税收监管部门提供的会计信息是真实可靠的,从而实现会计对税收的支持。由于税收监管制度存在漏洞,为纳税主体逃避纳税提供了空间,新会计准则施行后,税务部门更应该完善监管体制的漏洞,加强监管。
总结:会计与税法总存在一定的差异,而新会计准则的实行扩大了这种差异。由于会计与税法的协调对我国的财政收入有重要的影响,为同时发挥会计与税法的作用,应将两者结合起来并付诸实践。但在结合运用一些项目时,要把握好政策的界限,掌握好具体的政策,用妥用好政策。会计与税法的结合对我国经济运行有重要意义,我国应在借鉴其他国家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把会计与税法结合起来应用,以使会计和税法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