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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来源:多练会计  2015年04月09日 13:52    阅读:73

  “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例: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口径

  【问】某公司的两个股东都是企业法人,对公司税后利润进行分配,如果两股东协商后同意不按股份比来分,一个分的多一个分的少,那么多分的一方多分到的利润是否还能享受免税收入优惠?

  【答】实际分得部分和按比例分得部分的差额视同投资成本的收回,减少股东的投资成本。

  这个非正式的解答一出台,就备受专家们的攻击:1、认为纳税人也并未撤资,要求其冲减投资成本与事实不符;2、应当享受免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样冲减投资成本,实质上等于是递延纳税,而不是免税;3、应当作为股东捐赠,作为营业外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为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的税务人点个赞,因为这个问题本来就是一个简单的问题,短短几个字回答就够了。无需要更多解释,让专家们自己去学习相关知识。其实系统学习过相关会计知识的人,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自然就心领神会了,再解释都是多余的。要是我一个字也不会回答,因为本来就是企业会计们当然掌握的基础知识(包括论坛的专家们),好了现在扫盲开始:

  现行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损益调整的部分应视同投资成本收回的部分,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即:会计上认定属于权益性交易。由于该交易并不不涉及双方企业的经营利润和纳税调整事项,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未违背税收原则,因此原则上不做纳税调整。应当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原则处理(具体解释见国税函【2010】148号)。

  可能专家们会质疑:1、怎么认定这个行为公司非要采用权益法核算?(我替常州地方税务局回答:你公司都可以要求多分配红利了,怎么会不是重大影响股东,如果控制股东更加作为权益性交易处理了),2、公司没有这样核算的呢?(我替常州地方税务局回答:你公司可以不执行会计规定,但是税务机关不能不执行相关规定)。

  因此,投资股东公司临时一致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投资企业的可分配利益的,多分配利润的投资公司应当就多分配利润视同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少分配利润的投资公司根本就没有取得相关利润,因此不存在所谓无偿捐赠行为。只是企业与投资公司之的权益性交易。不涉及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特别提示:这个与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的规定及所得税法属于免税收入规定没有一毛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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