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用于出口的商品,其出口方式一般有两种: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做好以上两种形式的会计处理,首先要正确计算应退税金(增值税、消费税)的金额;其次要明确企业获得的出口退税款的税收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1号)规定:1、企业出口物资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2、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下面分别就两种出口方式的会计处理说明如下:
一、自营出口方式下:
例:1999年2月,兴隆外贸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从某日用化妆品公司购进出口用护发品1000箱,取得的增值税专用*注明的价款100万元,进项税额为17万元,货款已用银行存款支付。当月该商品已全部出口,售价为每箱150美元(当日汇率为1美元=8.2人民币),申请退税的单证齐全。该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为8%,退税率为9%.要求计算应退增值税和消费税并编制会计分录(单位:元)。
(1)购进时:
借:商品采购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贷:银行存款170000
(2)商品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1000000
贷:商品采购1000000
(3)出口报关销售时:
借:应收外汇账款1230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收入1230000
(4)结转出口商品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1000000
贷: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1000000
(5)申报出口退税时:
本环节应退增值税额=150*8.2*9%*1000=110700(元);
转出增值税额=170000-110700=59300(元);
本环节应退消费税额=1000000*8%=80000(元)。
应退的增值税财务处理:
借: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1107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10700
进项税额转出时:
借:商品销售成本59300
贷:应缴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9300
收到增值税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110700
贷: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110700
应退的消费税财务处理:
借:应收出口退税——消费税80000
贷:商品销售成本80000
收到消费税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80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消费税80000
二、委托出口方式下:
续上例:假设兴隆外贸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出口,其他条件不变,并按销售额1%的比例直接提取手续费,要求编制委托方的会计分录。
(1)发出委托代销品时:
借:库存商品——委托出口商品1000000
贷:库存商品1000000
(2)收到代销单时:
借:应收账款1230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收入1230000
(3)收到蓝天外贸公司交来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1217700
销售费用12300
贷:应收账款1230000
(4)结转委托出口商品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1000000
贷:库存商品——委托出口商品1000000
(5)申报出口应退增值税、消费税(在委托方办理)、转出不予抵扣的增值税的分录同自营出口方式会计分录“(5)”。
出口货运程序
一. 海运托运
编制船期表。外运公司按月编印出口船期表,分发给各外贸公司及工贸企业,内列航线、船名及其国籍、抵港日期、截止收单期、预计装船日期和挂港港口名称(即船舶停靠的港口)。各外贸公司及工贸企业据此进行催证、备货。
办理托运。外贸公司在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经审核(或经修改)无误后即可办理托运。按信用证或合同内有关装运条款填写《托运单》并提供全套单证,在截止收单期前送交外运公司,作为订舱的依据。
领取装运凭证。外运公司收到有关单证后,即缮制海运出口托运单,并会同有关船公司安排船只和舱位;然后由船公司据以签发装货单,作为通知船方收货装运的凭证。
装货、装船。外运公司根据船期,代各外贸公司往发货仓库提取货物运进码头,由码头理货公司理货,凭外轮公司签发的装货单
装船。
换取提单。货物装船完毕,由船长或大副签发“大副收据”或“场站收据”,载明收到货物的详细情况。托运人凭上述收据向有关船公司换取提单。
发出《装船通知》。货物装船后,托运人即可向国外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对方准备付款、赎单、办理收货。如为C&F或FOB合同,由于保险由买方自行办理,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尤为重要。
二. 陆运托运
编报车皮计划。各外贸公司及工贸企业每月向外运公司编报隔月车皮计划,注明去向,并据此进行催证、备货。
办理托运。各外贸公司及工贸企业在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并经审核无误后,便可办理托运,即按信用证或合同内有关装运款,以及货物名称、件数、装运日期,填写《托运单》并提供有关单证,送交外运公司,作为订车皮的依据。
落实装运车皮。外运公司在收到《托运单》后,根据配载原则、货物性质、货运数量、到站等情况,结合车皮计划,与火车站联系,并由火车站据以向上级铁路分局申请车皮。
提货、装车。外运公司根据装期,代各外贸公司往发货仓库提取货物并运至车站货场,车站凭货运单据将货装车。
收取提单。货物装车完毕,由车站司磅员签发货运单,载明收到货物的详细情况。有条件就地封关的,可由海关监管加封,办妥转关手续。外运公司则凭运单签发承运货物收据,即陆运提单。
发出装车通知。货物装车后,外贸公司或工贸企业即可向买方发出《装车通知》,以便买方准备付款、赎单,办理收货。
三. 空运托运
办理托运。各外贸公司及工贸企业在备齐货物,收到开来的信用证经审核(或经修改)无误后,就可办理托运,即按信用证和合同内有关装运条款,以及货物名称、件数、装运日期、目的地等填写《托运单》并提供有关单证,送交外运公司作为订航班的依据。
安排货舱。外运公司收到托运单及有关单据后,会同中国民航,根据配载原则、货物性质、货运数量、目的地等情况,结合航班,安排舱位,然后由中国民航签发航空运单。
装货、装机。外运公司根据航班,代各外贸公司或工贸企业往仓库提取货物送进机场,凭装货单据将货物送到指定舱位待运。
签发运单。货物装机完毕,由中国民航签发航空总运单,外运公司签发航空分运单,航空分运单有正本三份、副本十二份。正本三份,第一份交给发货人,第二份由外运公司留存,第三份随货同行交给收货人。副本十二份作为报关、财务结算、国外代理、中转分拨等用途。
发出装运通知。货物装机后,即可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对方准备付款、赎单、办理收货。
集装箱常识
集装箱在进出口货物运输中应用广泛,下面是一些有关集装箱货运方面常识:
一. 集装箱(container)
所谓集装箱,是指具有一定强度、刚度和规格专供周转使用的大型装货容器。使用集装箱转运货物,可直接在发货人的仓库装货,运到收货人的仓库卸货,中途更换车、船时,无须将货物从箱内取出换装。按所装货物种类分,有杂货集装箱、散货集装箱、液体货集装箱、冷藏箱集装箱等;按制造材料分,有木集装箱、钢集装箱、铝合金集装箱、玻璃钢集装箱、不锈钢集装箱等;按结构分,有折叠式集装箱、固定式集装箱等,在固定式集装箱中还可分密闭集装箱、开顶集装箱、板架集装箱等;按总重分,有30吨集装箱、20吨集装箱、10吨集装箱、5吨集装箱、2.5吨集装箱等。
二. 集装箱外尺寸(container's overall external dimensions)
包括集装箱永久性附件在内的集装箱外部最大的长、宽、高尺寸。它是确定集装箱能否在船舶、底盘车、货车、铁路车辆之间进行换装的主要参数。是各运输部门必须掌握的一项重要技术资料。
三. 集装箱内尺寸(container's internal dimensions)
集装箱内部的最大长、宽、高尺寸。高度为箱底板面至箱顶板最下面的距离,宽度为两内侧衬板之间的距离,长度为箱门内侧板量至端壁内衬板之间的距离。它决定集装箱内容积和箱内货物的最大尺寸。
四. 集装箱内容积(container's unobstructed capacity)
按集装箱内尺寸计算的装货容积。同一规格的集装箱,由于结构和制造材料的不同,其内容积略有差异。集装箱内容积是物资部门或其他装箱人必须掌握的重要技术资料。
五. 集装箱计算单位(twenty-feet equivalent units 简称:TEU)
又称20英尺换算单位,是计算集装箱箱数的换算单位。目前各国大部分集装箱运输,都采用20英尺和40英尺长的两种集装箱。为使集装箱箱数计算统一化,把20英尺集装箱作为一个计算单位,40尺集装箱作为两个计算单位,以利统一计算集装箱的营运量。
六. 集装箱租赁 (container leasing)
即所有人将空箱租给使用人的一项业务。集装箱所有人为出租的一方集装箱,与使用人,一般是船公司或货主,为承租的一方,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由出租人提供合格的集装箱交由承租人在约定范围内使用。集装箱的租赁,国际上有多种不同的方式,总括起来有:程租、期租、活期租用和航区内阻赁等。
七. 集装箱装卸区(container terminal)
是集装箱运输中,箱或货装卸 保管的具体经办部门。它受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进行下列各项业务:
对整箱货运的 、保管;
设有集装箱货运站者,办理拼箱货的交接;
安排集装箱船的靠泊,装卸集装箱,每航次编制配载图;
办理有关货运单证的编签;
编制并签验集装箱运用运载工具的出入及流转的有关单证;
办理集装箱及运载工具、装卸工具的情况检查、维修,以及空箱的清扫、熏蒸等工作;
空箱的收发、存贮和保管;
安排空箱和重箱在堆场的堆码,及编制场地分配计划;
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集装箱装卸区一般由专用码头、前沿、堆场、货运站、指挥塔、修理部门、大门和办公室组成。有时堆场或货运站等可延伸到市区内部事5-15公里的中转站。
八. 集装箱前方堆场(marshalling yard)
是指在集装箱码头前方,为加速船舶装卸作业,暂时堆放集装箱的场地。其作用是:当集装箱船到港前,有计划有次序地按积载要求将出口集装箱整齐地集中堆放,卸船时将进口集装箱暂时堆放在码头前方,以加速船舶装卸作业。
九. 集装箱后方堆场(container yard)
集装箱重箱或空箱进行交接、保管和堆存的场所。有些国家对集装箱堆场并不分前方堆场或后方堆场,统称为堆场。集装箱后方堆场是集装箱装卸区的组成部分。是集装箱运输“场到场”交接方式的整箱货办理交接的场所(实际上是在集装箱卸区“大门口”进行交接的)。
十. 空箱堆场(van pool)
专门办理空箱收集、保管、堆存或交接的场地。它是专为集装箱装卸区或转运站堆场不足时才予设立。这种堆场不办理重箱或货物交接。它可以单独经营,也可以由集装箱装卸区在区外另设。有些国家,经营这种空箱堆场,须向航运公会声明。
十一. 中转站或内路站(container depot or inland depot)
海港以外的集装箱运输的中转站或集散地。它的作用除了没有集装箱专用船的装卸作业外,其余均与集装箱装卸区业务相同。中转站或内陆站的度量,包括集装箱装卸港的市区中转站、内陆城市、内河港口的内陆站均在内。
十二. 集装箱货运站(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 简称:CFS)
为拼箱货装箱和拆箱的船、货双方办理交接的场所。承运人在一个港口或内陆城市只能委托一个集装箱货运站的经营者。由它代表承运人办理下列主要业务:
拼箱货的理货和交接;
对货物外表检验如有异状时,就办理批注;
拼箱货的配箱积载和装箱;
进口拆箱货的拆箱和保管;
代承运人加铅封并签发站收据;
办理各项单证和编制等。
十三. 托运人责任(shipper's liabilities)
托运人在集装箱运输中应有的责任,这种责任是不完全同于传统海运方面的。拼箱货托运人的责任与传统海运相同。整箱货托运人的责任不同于传统运输的有:
应保证所报货运资料的正确和完整;
承运人有权核对箱内所装货物,因核对而发生的费用,有托运人承担;
海关或其他权力机关开箱检查,其费用和由此发生货损货差,由托运人承担;
如集装箱货不满,或是垫衬不良,积载不当,或是装了不适于集装箱运输的货物,因而引起货损、货差,概由托运人负责;
如使用了托运人自有的不适航的集装箱,所引起的货损事故,应由托运人负责;
在使用承运人集装箱及设备其间造成第三者财产或生命的损害,应由托运人负责赔偿。
十四. 责任限制(limits of liability)
集装箱运输中发生货损货差,承运人应承担的最高赔偿额。拼箱货的责任限制与传统运输相同。整箱货的赔偿按照目前国际上的一些判例:如果提单上没有列明箱内所装货物的件数,每箱作为一个理赔计算单位;如提单上列明箱内载货件数的,仍按件数计算;如果货物的损坏和灭失,不属海运,而是在内陆运输中发生的,则按陆上运输最高赔偿额办理;如集装箱是由托运人所有或提供时,遇有灭失或损坏,其责任确属承运人应承担者,亦应视作一个理赔计算单位。
十五. 同一责任制(uniform liability system)
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损害责任的一种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这种制度,统一由签发联运提单的承运人对货主负全程运输责任,即货损货差不论发生在哪一个运输阶段,都按同一的责任内容负责。如果能查清发生损害的运输阶段,联运承运人在赔偿以后,可以向该段运输的实际承运人追偿。
十六. 网状责任制(network liability system)
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损害责任的一种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这种制度,签发联运提单的承运人,虽然对货方仍负全程运输的责任,但遇损害赔偿不象同一责任制那样,而是按发生损害的运输阶段的责任内容负责。例如,损害发生在海上运输阶段,按国际货运规则办理;如发生在铁路或公路运输阶段,则按有关国际法或国内法处理。
十七. 航运公会集装箱规则(container rules of freight conference)
在一些国家集装箱船航线上,各航运公会为了垄断各自航线上的集装箱运输,都分别制订了供货方使用的集装箱运输规则。这些规则,是由各公会针对公会营运范围内的航线情况制订的。因此,各公会的规则内容各不相同,但基本精神是相同的,即船货双方的责任是一样的。规则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集装箱装卸港,集散运输;
集装箱运输专用术语解释;
各种运输交接方式船货双方责任;
订舱手续及货运资料申报;
各类条款包括提单,加批条款,港口条款和意外条款;
提单签发;
设备交接手续,使用免费时间和滞期费计收;
交货手续;
运费计算方法及支付;
各种费用项目计收办法,费率变更规定;
币制,贬值,增值规定;
内陆运输规定及收费。
十八. 交接方式(receiving and delivery system)
集装箱运输中,整箱货和拼箱货在船货双方之间的交接方式有以下几种:
门到门 (door to door): 由托运人负责装载的集装箱,在其货仓或厂库交承运人验收后,负责全程运输,直到收货人的货仓或工厂仓库交箱为止。这种全程连线运输,称为“门到门”运输;
门到场(door to cy): 由发货人货仓或工厂仓库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
门到站 (door to cfs): 由发货人货仓或工厂仓库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场到门(cy to door):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至收货人的货仓或工厂仓库;
场到场 (cy to cy):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
场到站 (cy to cfs):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站到门 (cfs to door):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收货人的货仓或工厂仓库;
站到场 (cfs to cy):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
站到站 (cfs to cfs):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十九. 整箱货 (full container load 简称:FCL)
为拼箱货的相对用语。由发货人负责装箱、计数、积载并加铅封的货运。整箱货的拆箱,一般由收货人办理。但也可以委托承运人在货运站拆箱。可是承运人不负责箱内的货损、货差。除非货方举证确属承运人责任事故的损害,承运人才负责赔偿。承运人对整箱货,以箱为交接单位。只要集装箱外表与收箱时相似和铅封完整,承运人就完成了承运责任。整箱货运提单上,要加上“委托人装箱、计数并加铅封”的条款。
二十. 拼箱货 (less than container load 简称:LCL)
整箱货的相对用语,指装不满一整箱的小票货物。这种货物,通常是由承运人分别揽货并在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站集中,而后将两票或两票以上的货物拼装在一个集装箱内,同样要在目的地的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站拆箱分别交货。对于这种货物,承运人要负担装箱与拆箱作业,装拆箱费用仍向货方收取。承运人对拼箱货的责任,基本上与传统杂货运输相同。
二十一. 箱位数(number of slots)
全集装箱船所能记载的集装箱箱数。每一艘全集装箱专用船,均以20英尺换算单位来表示它的载箱量。
二十二. 箱位(slots)
在集装箱堆场上,按照集装箱相应的尺度画成有规则的用以指示堆放集装箱的格状位置。在箱位上编有号码,以利装船。
二十三. 排号(bay number)
集装箱在专用船上的横排积载位置。编号方法,是从船首至船尾依此标明:01,02,03……。
二十四. 行号(row number)
又称列号,集装箱在专用船上的纵列积载位置。有两种标号方法:一种是自左舷端向右依此标明:01,02……另一种是从中间的左右分标。左舷为单号,由中线向左编为:01,03,05……,中线向右舷编双号:02,04,06……。
二十五. 层号(tier number)
集装箱在专用船上的立体积载位置。编号方法分甲板和仓内两种。甲板上的编号自上而下依此编号,并在数字前加一“D”字。舱内的编号自上而下依此编号,并在数字前加一“H”字。
二十六. 箱位号(slot number)
集装箱在船上的积载位置。由六个数字组成,前两个数字是排号,中间两个数字是行号,后两个数字是层号。例如箱位0402D1是表示这个集装箱积载在第四排右舷第二行甲板第一层。
二十七. 集装箱配载图(pre-stowage plan)
集装箱船装箱的计划图。装卸区据以装箱。配载图由外轮代理公司根据订舱清单、装箱但及堆场积载计划编制。并在船舶抵港征得船方同意后,即行装船。如系中途靠港,船上已装有集装箱,就应将有关资料电告船上配载,等回电后据以编制。配载图是由集装箱船各排每列和分层的横断而构成。进行配载时,必须达到如下要求:
保证船舶纵断面的强度和船舶的稳性;
保持理想的吃水差,使船舶取得最好成绩的航行性能,即具有良好的操纵性和快速性;
最合理地利用船舶的载重量和舱容;
保证集装箱在舱内完整无损及在甲板上的安全;
要考虑便于装卸作业;
多港装卸时,必须注意,对以下靠港的装卸不要造成翻舱。
二十八. 站场收据(dock receipt)
承运人委托集装箱装卸区、中转站或内陆站收到整箱货或拼箱货后签发的收据。站场收据由发货人编制。如同一批货物装有几个集装箱时,先凭装箱但验收,直到最后一个集装箱验收完毕时,才由港站管理员在站场收据上签收。站场在收到整箱货,如所装的箱外表或拼箱货包装外表有异状时,应加批注。站场收据的作用,相当于传统运输中的大副收据,它是发货人向船公司换取提单的凭证。
二十九. 设备交接单(equipment receipt)
集装箱所有人或租用人委托集装箱装卸区、中转站或内陆站与货方即用箱人或其代表之间交接集装箱及承运设备的凭证。交接单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给货方,据以向区、站领取或送还重箱或轻箱。交接单第一张背面印有交接使用条款,主要内容是集装箱及设备在货方使用期中,产生的费用以及遇有设备及所装货物发生损坏、灭失的责任划分,及对第三者发生损害赔偿的承担。设备交接一般在区、站大门口办理。设备包括集装箱、底盘车、台车及电动机等。交接单分“出门”和“进门”两种
贸易中货款的支付
支付金额
由于实际业务中可能发生支付金额与合同总金额不一致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在支付条款中将支付金额予以明确规定。具体的规定方法主要有3种:
1.按全部*金额支付;
2.货款按*金额结算,附加费等另行结算;
3.规定约数。即在金额前加一“约”字,按信用证惯例,一般理解为允许,上下变化10%。
支付货币
1.计价货币和支付货币均为一“软币”。确定订约时这一货币与另一“硬币”的汇率,支付时按当日汇率折算成原货币支付。 例如: 本合同项下的法国法郎金额,按合同成立日中国银行公布的法国法郎和瑞士法郎买进牌价之间的比例折算,相等于××瑞士法郎。在议付之日(或付款之日),按中国银行当天公布的法国法郎和瑞士法郎买进牌价之间的比例,由卖方决定将应付之全部或部分瑞士法郎金额折合成法国法郎支付。
2.“软币”计价、“硬币”支付。即将商品单价或总金额按照计价货币与支付货币当时的汇率,折合成另一种“硬币”,按另一种“硬币”支付。
3.“软币”计价、“软币”支付。确定这一货币与另几种货币的算术平均汇率,或用其它计算方式的汇率,按支付当日与另几种货币算术平均汇率或其它汇率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折算成原货币支付。这种保值可称为“一揽子汇率保值”。几种货币的综合汇率可有不同的计算办法,如采用简单的平均法、采用加权的平均法等等。这主要由双方协商同意。在“一揽子汇率保值”中,值得一提的是采用特别提款权的办法。目前,国际上在贸易中以特别提款权保值使用的范围日益扩大,例如,特别提款权的存款、放款等在国际贸易中也在广泛使用。
4.用人民币计价和结算也可起到保值作用。
支付方式
1.汇付(Remittance)
汇付的方式有:信汇(M/T)、电汇(T/T)、票汇(D/D)。汇付方式一般用于买方的预付货款。但也有用于先装货发运的情形,即所谓“先装后付”。在使用汇付方式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汇付的时间、具体的汇付方式和汇付金额等。在预付货款情况下,汇付的时间应与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相衔接。 例如:买方不迟于12月15日将100%的货款用电汇预付并抵达卖方。
2.托收(Collection)
托收是出口商为了向进口商收取销售货款或劳务价款,开立汇票委托银行代收的结算方式。出口商将作为货权凭证的商业单据与汇票一起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只有在承兑或付款后才能取得货权凭证。
托收有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之分。跟单托收按交单条件的不同,又有“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而付款交单又有“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之分,远期汇票的付款日期又有“见票后××天付款”“提单日后××天付款”和出票日后××天付款”3种规定方法。但在有的国家还有货到后××天付款的规定方法。所以,在磋商和订立合同条款时,须按具体情况予以明确规定。兹分别示例如下:
付款交单——即期D/P at sight
买方应凭卖方开具的即期跟单汇票,于见票时立即付款,付款后交单。
付款交单——远期D/P after sight
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见票后××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提示时应即予承兑,并应于汇票到期日即予付款,付款后交单。 承兑交单D/A 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见票后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提示时应即承兑,并应于汇票到期日即予付款。承兑后交单。承兑交单并不意味买方到期一定付款,这取决于买方的信誉。
3.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信用证(L/C)是开证银行根据进出口商的要求和提示或代表其自身,开给出口商(受益人)的,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承诺支付汇票或*金额的文件。
信用证的特点
(1)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而开立;
(2)付款人为银行;
(3)是以合同为基础,独立于合同的契约;
(4)是银行的单据业务。
信用证的内容
(1)信用证的说明。如信用证的种类、性质、金额、及有效期及到期地点等。
(2)货物的说明。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价格、数量、包装等。
(3)运输的说明。装运的最迟期限、启运港(地)、目的港(地)、运输方式、可否分批及可否转船等。
(4)单据的说明。商业*、提单、保险单等。
(5)特殊条款。根据每一笔具体业务的需要做出的规定。
(6)责任条款。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文句。
信用证的操作程序
(1)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凭信用证付款。
(2)买方向当地银行申请开证,交纳开证押金或其它保证。
(3)开证行按申请书内容开证,并通过通知行交与受益人。
(4)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如审核无误,即按要求发货,并开出汇票和备妥各种货运单据向有关银行议付货款。
(5)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指定的付款行索偿。
(6)有关银行收到单据后,即通知买方付款赎单。
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
(1)分期付款 在订购的产品投产前即交部分定金,在产品生产的不同阶段再分期支付余下货款,最后一笔货款一般是在交货或卖方承担的质量保证期满时付清。
(2)延期付款 延期付款形式是一种赊销的形式,买方除了付货款之外,还应承担货款的利息。在延期付款的条件下,货物的所有权在交货时即转移
进口报关的基本程序
进口报关的基本程序:接受申报→审核单证→查验货物→办理征税→结关放行。
1.用换来的提货单(1、3)联并附上报关单据前去报关。报关单据:提货单(1、3)联海关放行后,在白联上加盖放行章,发还给进口方作为提货的凭证。正本箱单、正本*、合同、进口报关单一式两份、正本报关委托协议书、海关监管条件所涉及的各类证件。
注意事项:
(1)接到客户全套单据后,应确认货物的商品编码,然后查阅海关税则,确认进口税率、确认货物需要什么监管条件,如需做各种检验,则应在报关前向有关机构报验。报验所需单据:报验申请单、正本箱单*、合同、进口报关单两份。
(2)换单时应催促船舶代理部门及时给海关传舱单,如有问题应与海关舱单室取得联系,确认舱单是否转到海关。
(3)当海关要求开箱查验货物时,应提前与场站取得联系,调配机力将所查箱子调至海关指定的场站。(事先应与场站确认好调箱费、掏箱费。)2.若是法检商品应办理验货手续。如需商检,则要在报关前,拿进口商检申请单(带公章)和两份报关单办理登记手续,并在报关单上盖商检登记在案章以便通关。验货手续在最终目的地办理。如需动植检,也要在报关前拿箱单*合同报关单去代报验机构申请报验,在报关单上盖放行以便通关,验货手续可在通关后堆场进行。
3.海关通关放行后应去三检大厅办理三检。向大厅内的代理报验机构提供箱单、*、合同报关单,由他们代理报验。报验后,可在大厅内统一窗口交费。并在白色提货单上盖三检放行章。
4.三检手续办理后,去港池大厅交港杂费。港杂费用结清后,港方将提货联退给提货人供提货用。
5.所有提货手续办妥后,可通知事先联系好的堆场提货。
注意事项:
(1)首先应与港池调度室取得联系安排计划。
(2)根据提箱的多少与堆场联系足够的车辆尽可能按港方要求时间内提清,以免产生转栈堆存费用。
(3)提箱过程中应与堆场有关人员共同检查箱体是否有重大残破,如有,要求港方在设备交接单上签残。
6.重箱由堆场提到场地后,应在免费期内及时掏箱以免产生滞箱。
7.货物提清后,从场站取回设备交接单证明箱体无残损,去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门取回押箱费。
出口贸易结算
一、信用证结算
信用证结算是出口贸易结算中最主要的、应用最广泛的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的具体步骤可以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备货
出口企业在与国外进口商签订出口合同之后,应当按照出口合同的规定,及时组织货物的生产和采购,按时、按质、按量地准备好供出口的货物。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出口合同有关规定需要经过检验并出具检验证的,应填制“出口报验申请单”,向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理申请报验手续。货物经商检局检验合格后,发给检验证书。当然备货、检验工作主要由出口企业业务部门去办理。对于商检费用,一般都用支票支付,财务部门应根据检验局填开的收据和支票存根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经营费用
贷:银行存款
催证
出口企业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后应当将合同副本送财务部门保存或者由财务部门进行登记,以便财务部门能及时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及时、安全地收汇。在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情况下,进口商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及时开立信用证。但在实际交易过程中,进口商往往会因为资金短缺或者其他各种原因拖延开立信用证。财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出口合同的履行情况,一旦发现外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开来信用证,应通知有关部门催促外方及时办理开证手续,必要时可以请我国驻外机构或有关银行协助催证。
审证
外商按照合同规定向当地银行(开证行)申请开证,开证银行开出信用证后,将其寄交给出口企业所在地分行或代理行(即通知银行)。通知银行收到开证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后首先核对印鉴(用信函开立的信用证)或密押(电报开立的信用证),核对无误后对信用证具体内容进行审核(即银行审证)。银行审证重点放在考察议付、索付方面,包括开证银行的资信能力、付款责任以及索汇路线等等。审核无误后,编打信用证通知书连同信用证正本,通知受益人(即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财务部门收到银行转来的信用证后,应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结合出口合同对信用证内容进行审核(企业审证)。企业审证的内容主要包括:
(1)政治性审核
主要审查信用证中有无歧视我国的条款,或者有无不符合我国政策的条款,否则应向开证银行进行交涉,要求其改正。
(2)开证银行资信审查
出口企业应当通过银行或有关渠道了解开证银行的资信状况,对于资信不佳的开证银行,出口企业可以采取要求开证银行通过其他大银行保兑,由其他大银行确认偿付,修改信证加列电报索汇条款,修改了信用证加列分批出运、分批收汇条款等措施,以保证安全收汇。
(3)信用证的性质和开证银行的付款责任审查
首先应审查信用证是可撤销的还是不可撤销的。对标明“可撤销”字样的信用证不予接受。其次应注意信用证是否生效。有些信用证中加列有“以领到进口许可证后通知时才能生效”或者“详细条款随寄”字样的,出口公司应当加以注意,一般不立即办理托运,等接到外方生效通知书或信用证详细条款后再办理托运手续,以避免风险。此外,应对开证银行的付款责任进行审查。有些信用证虽然注明“不可撤销”字样,但开证银行为了减轻自己的付款责任,在其中附有各种限制性条款或“保留”条款,比如来证中注明“货到付款”字样等等,出口企业应当加以注意,应要求开证银行加以修改,否则不予接受。
(4)信用证的货币和金额审查
信用证中使用的货币应为自由可兑换货币,应和合同规定相一致。信用证金额应与合同金额相一致,如合同中规定卖方有权在×%内多装或少装,信用证中也应当有这方面相应的规定。
(5)对信用证规定的有关单据的审查
对信用证中要求出口企业提供有关单据的种类、份数、填制方法以及背书转让条件等,应和合同相一致,并符合国际商业惯例和有关国际法律,如发现有不符合合同、商业惯例、国际法律和我国有关法律,或者出口企业本身无法办到的,应要求开证银行进行修改。
(6)对信用证中关于商品品质、数量、包装等条款的审查对信用证中关于商品品名、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的条款应和合同规定相一致,如有不同之处应仔细研究能否接受,如不能接受应要求开证银行进行修改。
(7)对信用证中装运期、交单期、有效期和有效地点等的审查信用证中规定的最迟装运期(出口方发运货物的最后期限)必须和合同规定相一致。如开证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收到较晚,以至于无法按期发运,可与进口商协商延期发运。信用证中一般不注明最后交单期,出口企业应于提单签发后21天内交单议付,但最迟不得超过信用证有效期。信用证有效期规定必须合理,应与最迟装运期有一定的间隔,以保证出口企业发运后有足够的时间办理制单结汇。信用证的有效地点必须是在国内,如信用证规定有效地点是在国外,一般不予接受,应要求开证银行修改,因为这样会延误出口企业收汇。
(8)对信用证中保险条款的审查
信用证中保险条款应当和合同中的价格条件相一致,明确应由哪一方办理保险。如规定由中方办理保险,那么保险条款中的险别、赔付地点是否与合同规定一致,是否能为国内保险公司接受等。
(9)对信用证中特别条款的审查
对信用证中规定的特别条款,如指定船舶公司。指定船籍等,应确定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有无歧视性,我方能否办到等,如对方要求不合理或者我方无法办到,应要求开证银行予以修改。
(10)其他有关条款的审查
对于信用证中的其他有关条款,出口企业也应认真审查,看其是否与合同一致,是否符合我国的有关法律和政策等。
改证
出口企业审核信用证之后,如发现有影响出口合同的履行和安全收汇因而需要修改的地方,可采用电报或电传等通知国外进口商,通过他要求其开证银行进行修改。在接到开证银行发来的修改通过书之前,出口企业一般不宜发货以免发生损失。
装运、报关、投保
出口公司在审核信用证无误后,应及时按合同规定办理发货、报关。投保等手续。当然,有关发货等手续主要由业务部门经办。作为出纳员,主要是审核业务部门办理发货、报关、投保等于续后取得的各种单据和各项费用的结算。
(1)装运
出口公司办理装运一般先填写托运单,经承运人签字后作为运输合同,然后由承运公司签发装货单,出口公司发货装船,装船后由船长或大副签发收货单,出口公司据以交付费用,换回正式提单和运费收据。
国际贸易中有许多种价格条件,如FOB、CIF、CIP等。有的价格条件(如CIP价)规定的价格除了货款收入以外,还包括了应由出口方负担的国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均以红字冲减销售收入。
企业出口货物所发生的离境以后的国外运费,包括海运运费、陆海联运运费、空运及邮运运费,都是根据费用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后,通过办理外汇转账结算予以支付的。财会部门根据银行国内外汇转账结算凭证、银行付款通知、支票存根及费用原始凭证等,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出口销售收入(红字)
贷:银行存款
如是外贸企业代国内其他企业出口业务,则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企业
贷:银行存款
(2)报关
出口公司在货物装船出运前,必须办理报关手续。报关时必须提供出口合同、*、装箱单、商品检验证书以及装货单等。凡是需要缴纳出口关税的,还需交纳出口关税。
(3)投保
凡是按CIF或CIP价格成交的出口合同,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船前,必须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办理投保手续后,由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并出具保费收据。企业财务部门根据保险收据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出口销售收入(红字)
贷:银行存款
制单和审单
(1)制单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单据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开证银行的付款保证是以单证相符、单单相符为前提的,如果出口企业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不符或者单据与单据之间不一致,那么开证银行就有权拒绝付款。因此,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之后,应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正确编制各种单据,如汇票、商业*、海关*、领事*、厂商*、装箱单和重量单,等等,以便向银行议付结汇。出口企业财务部门在编制单据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①真实、正确
真实、正确的单据是及时、安全收汇的前提。单据首先必须真实地反映出口企业的履约情况,也就是说出口企业必须按照货物的实际情况来制单,不得弄虚作假;其次,单据与信用证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必须相符。
②完整
出口企业必须制作各种信用证规定必须提供的单据,缺一不可。单据本身应具备的各个项目也应当完整。
③及时
出口企业应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及时将单据编制好后送议付银行,以便银行审核后早日寄出单据,及时收汇。
传统的制单方法是打字加复写,打字机色带的那一份为正本,复写纸复写的作为副本,现在一般都用计算机打出,然后加以复印,在正本上加上“正本”字样,然后加盖公司图章,并由有权签字人签字。单据上的签字应为手签,否则银行不予接受。单据上一般应打出制单日期。单据上有些内容,如金额、件数重量等一般不宜改动,凡是改动的地方应加盖校正章或简签。
在各种单据中,商业*的格式在前一章已详细讲解过,提单、保险单、检验证分别由承运人、保险公司和商检机构签发,在此不再赘述。这里重点介绍一下汇票、领事*、厂商*、装箱单和重量单等的编制方法。
汇票
汇票属于票据范畴,本不属于商业单据,但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汇票必须符合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因此有时也将汇票作为单据之一。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汇票的编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①汇票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
②付款人项目应按照信用证填写,如信用证没有具体规定付款人名称即以开证银行为付款人。
③收款人项目,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外,汇票的收款人应为受益人自己,即出口企业。
④出票条款,说明与某银行某日期开出的某号信用证的关系,应按信用证的规定文句填写,如信用证没有规定具体文句,可以在汇票上注明开证银行、信用证的号码、开证日期等。
⑤出票日期,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运输单据日期之后,同时在交单期限之内,当然不得迟于信用证有效期。
海关*
各个国家(地区)使用的海关*,一般都有固定的格式,出口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固定的格式编制,不得混用,在编打时,应当注意:
①凡是与商业*共有的项目,必须与商业*保持一致。
②在填制“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一栏时应当慎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因为它是进口国海关用来确定有无倾销行为的重要依据。
③海关*是进口国海关作统计用的,因此*上的各项内容应填制齐全,如某项目没有发生则填上无。
④海关*按规定应当由签字人手签。
领事*
除了领事发签证*外,一般的领事*都有固定的格式,出口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固定格式编打,其填写要求与海关*相同。
装箱单和重量单
装箱单和重量单是用来详细说明每个包装单位中的货物情况,如颜色、式样等。出口企业应按照实际装箱情况如实填写装箱单和重量单。
(2)审单
出口企业在编制各种单据后,应当进行审核,以保证单证之间、单单之间相符。
出口企业审单有两种基本方法,即纵审和横审。所谓纵审,就是在审证的基础上,以信用证为中心,将有关单据和信用证及修改通知书的有关条款严格加以对照,以保证单证严格相符;所谓横审,就是以*为中心,将其他单据和*相核对,以保证单据之间有关内容严格相符,即单单相符。只有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开证银行才会按单付款;否则银行将会拒绝付款。
结汇
出口企业在编制和审核完各种单据后,应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将单据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结汇有三种基本方式,即收妥结汇、出口押汇和定期结汇。
(1)收妥结汇
所谓收妥结汇是指国内议付行收到出口公司的各种单据后,首先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单据寄交开证银行(如有偿付银行则将单据寄交偿付银行),开证银行审核无误后,立即付款或授权偿付银行对国内议付银行付款。国内议付银行收到开证银行(或偿付银行)将货款拨人议付银行账户的贷记通知书后,立即将货款结给出口企业。
按照规定,出口企业只有在取得货运单据(如海运提单,铁路运单或空运运单)并向银行交单后才能确定销售收入实现。企业以编制完各种单据并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汇票和各种单据送交银行。银行按照规定对各种单据进行审核(银行审单),即办理议付,将单据寄交国外开证银行,并向开证银行或偿付银行发出索汇通知书,通知开证银行或偿付银行按规定付款。
企业财务部门根据议付回单、*等确定销售收入并编制记账凭证。按照规定,出口企业出口商品,不论采用何种价格条件,均以出口*所列的外币总额按照当日市场汇价或当月1日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确定销售收入。财务部门应根据*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外汇账款
贷:出口销售收入
如是外贸企业代理国内其他企业出口业务,则应编制记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外汇账款
贷:应付账款——××企业
至于企业按照价格条款或合同规定应支付给中间商的佣金,与国外运费、保险费一样,应以红字冲销出口销售收入。佣金可以分为明佣、暗佣和累计佣金三种。明佣是指在价格条款中规定,并在*中注明的佣金,它一般都直接从出口销售收入中扣减。暗佣是指在价格条款和*上未注明,但在合同中规定支付的佣金,它一般应在收取货款之后单独支付给中间商,同样可用来冲销出口销售收入。累计佣金是指在委托国外客商包销、代销的情况下,按照一定时期内累计销售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国外客商的佣金,它一般不冲减销售收入,而是作为经营费用的组成部分。
除了佣金之外,出口企业一般还应支付其他有关费用,如支付给银行的单据邮递费等,它一般也是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
(2)出口押汇
所谓出口押汇,又称买单结算,是指国内议付银行收到出口企业交来的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不等收到国外开证银行付款就先行将货款扣除利息和有关费用后折成人民币付给出口企业。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出口押汇是银行向其融通资金的一种方法,在资金周转发生困难的情况下,出口企业可以利用出口押汇尽快取得货款以加速资金周转。当然,办理出口押汇是有一定条件的,并且需要支付一定的利息和有关费用,议付银行凭出口企业交来的单据办理押汇,将承担开证银行因自身资金短缺或对单据挑剔而拒绝付款的风险,因此它只对开证银行资信良好,单证之间、单单之间严格相符,信用证可由议付银行议付、付款、承兑,以及开证银行所在国家和地区不存在外汇短缺、金融危机以及政局动荡、战争等情况的信用证业务办理押汇,而对于开证银行资信不佳,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信用证限制议付,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严重的政治、经济危机及索汇线路迂回曲折等情况的信用证业务银行将拒绝办理出口押汇。出口企业要求办理出口押汇,必须填写出口押汇申请书,在其中规定除非国内银行以付款银行或保兑银行身份付款,或者开证银行拒绝付款是议付银行的过失(如单据寄错,申报误发等)造成的,否则一旦开证银行拒付,议付银行有权从出口企业账户中扣回垫付款项并加收利息。因此押汇申请书事实上是出口企业与国内议付银行之间订立的押汇合同。
出口企业填制完出口押汇申请书后,应按规定在申请书上加盖企业公章并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然后将申请书连同信用证和有关单据一并交给银行。银行经过审核,认为符合押汇条件的,同意给予押汇按照汇票金额扣除押汇利息和有关费用后的余额将款项支付给出口企业。其中押汇利息按如下办法计息:
①计息天数
如是即期票据,则按各地区的平均收汇天数来计算。如是远期单据若是规定出票日或提单日后定期付款的,则计息天数为议付日到定期日之间的天数;若是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则定期的天数即为计息天数。
②利率
银行办理出口押汇时,港币按香港银行同业拆放利率计息,美元、英镑、日元、德国马克按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计息,其他货币则按银行设定的固定利率计息。
银行实际垫付的款项为汇票金额减去押汇利息和有关费用(如佣金等)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银行押汇金额=票面金额一押汇利息一有关费用
出口企业收到银行的划款通知,按规定根据划款通知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汇兑损益
贷:出口销售收入
(3)定期结汇
定期结汇是指出口企业和国内银行达成协议,根据以往寄单收汇的经验和规律,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即出口企业向银行交单若于天以后,不管银行是否已经收到开证银行或偿付银行支付的货款,主动将款项支付给出口企业。定期结汇对于出口商来说,可以掌握收汇时间,合理地安排资金周转,而且不用像出口押汇那样向银行支付利息;而对银行来说,通过加速寄单收汇,尽快收回货款,用于银行资金融通,取得一定的利益。对于出口企业来说有关定期结汇的核算方法与收妥结汇是一样的。
二、汇入汇款结算
汇入汇款结算主要用于出口企业在出口贸易过程中预收货款、对方随订单付款和采取售定、寄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收取货款以及用于收取定金、分期收款、待收货款尾数以及收取佣金等费用。
预收货款
预收货款是对于出口商而言的,对于进口方来说就是预付货款。它一般有两种,即有条件的预收货款和无条件预收贷款。所谓有条件的预收货款,指进口商在汇款时注明出口商必须出具按期提供货运单据的保函汇入银行才能解付汇款的预付款。有时进口商为避免银货两空,将货款预先存在国外银行,并要求由中国银行提供保函,保证出口商及时发货否则由中国银行负责还款,等收到装船通知后外国银行才将预收货款汇交出口企业,这也属于有条件的预收货款。而所谓无条件的预收货款是指汇入银行接到汇入款项后立即解付给出口企业,不附带其他有关条件。
不管是有条件的预收货款还是无条件的预收货款,出口企业收到的外汇都应当按规定结售外汇指定银行。出口企业部门在收到汇入银行送来的结汇水单,应当按照当日或当月初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当日银行外汇买入价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贷:预收外汇账款
其中“银行存款”科目金额为按当日银行外汇买入价计算的结汇人民币金额;“预收外汇账款”科目金额为按记账汇率(即当日或月初人民币市场汇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两者的差额记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科目。
售定
售定是指按照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出口企业先发货,国外进口商收到货物后再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交出口企业。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售定的风险很大,除非是对对方信用状况十分了解,或者是销售鲜活商品,一般不宜采用售定方式。实行售定方式,出口企业应于发货后取得海运提单、空运运单、铁路运单等货运单据时确定销售收入实现,井根据*等原始凭证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一般为:
借;应收外汇账款
贷:出口销售收入
收到国外进口商汇入的货款后,再根据银行转来的结汇水单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外汇账款
寄售
寄售是出口企业将货物运往寄售地,委托国外代销商按照寄售协议的规定在当地市场上销售,在货物售出后,再将货款汇交出口企业的一种贸易方式。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寄售风险很大,一旦代销人不守协议,就可能钱货两空,而且费用较多,资金负担也较重,货款的回收也较慢。出口企业实行寄售,应当十分慎重,必须严格选择代销人和寄售地,并订立寄售协议。实行寄售,出口企业应当于寄销商品已经售出,并收到代销商的寄售清单时才作为销售收入实现。出口企业应于收到代销商的寄售清单时才作为销售收入实现。出口企业应于收到代销商的寄售清单,按照规定的寄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外汇账款
贷:出口销售收入
对于应付给代销商的佣金,与信用证结算一样,应冲销出口销售收入,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出口销售收入(红字)
贷:应收外汇账款
对于发运过程中支付的运费、保险费等也同样应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实际收到银行结汇水单时,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外汇账款
三、托收结算
托收结算是指出口企业按照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代为向国外进口商收取货款的结算业务。托收结算可以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光票托收是指出口企业仅开立汇票而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托收,通常只用于收取出口货尾数、样品费、佣金、代垫费用、其他贸易从属费用等。跟单托收是指出口企业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一并交给银行办理托收,它包括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这里主要介绍跟单托收。其基本核算程序如下:
首先,出口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办理发货,取得货运单据。在办理发货过程中,企业按规定支付的运费、保险费等核算办法与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核算方法相同。
其次,出口企业开出即期或远期汇票,填写托收申请书,委托自己的往来银行代为收款。出口企业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逐项填写申请书的下列各项内容:
(1)有关汇票的各项内容,如汇票的号码、汇票日期、汇票期限、出票人和付款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交单方式、各种单据名称、正副本份数等。
(2)委托人的指示,包括是否向付款人(即进口商)收取利息,利率如何确定,托收的费用由谁负担,托收金额,用何种货币支付,以及货款收妥以后用何种方式(比如信汇、电汇等)将款项交给托收入,有关费用由谁负担等。此外,还应规定一旦付款人拒付或者拒绝承兑时代收银行如何办理等。
(3)交单条件,比如是即期交单付款还是远期交单付款或者是承兑交单,是否允许分批付款、分批提货,如可以分批提货而且一批货物中有不同规格商品的,应规定搭配提取的比例等等。
除了上述内容外,一般来说,申请书中通常还印定有托收人(即出口企业)和托收银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出口企业按规定填制托收申请书并签章后,将托收申请书、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和其他有关单据一并送托收银行。托收银行审查后办理托收手续。出口企业根据*等原始凭证,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外汇账款
贷:出口销售收入
托收银行按照出口企业的要求和指示,填制托收委托书,连同汇票和有关单据一起寄交其在进口商所在国的银行或代理行,委托其向进口商提示付款或承兑。进口商向代收银行付款或承兑以取得货运单据并向承运人提货,代收银行将收妥的款项收入托收银行账号并告之托收银行,托收银行收到代收银行的收款通知,即发出结汇通知告诉委托人(即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收到银行的结汇通知,即按照银行结汇水单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外汇账款
一、信用证结算
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以银行信用作为保障,对出口商来说安全收汇有了保证;而对于进口商来说在它付款后肯定能取得货运单据并据以取得货物,因而在进口贸易结算中同样是使用最广泛的结算方式。
进口企业实行信用证结算一般应采取的步骤有:开证;按货物投保;审单付款;报关验收。
开证
进口企业与国外出口商签订进口合同后,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如合同规定是在出口方确定交货期后开证,则进口企业应接到出口方的开证通知后开证;如合同规定在出口方领到出口许可证或支付履约保证金后开证,则进口企业应在收到出口商已领到出口许可证的通知或接到银行已收到履约保证金的通知后开证。
进口企业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须填制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书是进口企业委托银行开证的委托书,也是银行开立信用证的依据。进口企业应按照交易合同认真、逐项填写开证申请书的如下基本内容:
(1)受益人(即出口商)的名称、地址;
(2)信用证金额和币别;
(3)信用证的有效期,一般应迟于或者与最迟装运期相同;
(4)议付地,原则上应与出口商所在地一致;
(5)进口货物状况,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产地、包装和码头等,货物名称需详见附件的应提供附件一式四份;
(6)起运港、目的港;
(7)装运期以及是否允许分批装运或转运;
(8)受益人应当提供的单据的名称以及份数;
(9)交易合同编号、申请开证日期、开证方式等;
(10)申请人应承担的责任,这一般在申请书中印定;
(11)特别条款;
(12)其他有关内容。
进口企业应严格按照交易合同规定填写开证申请书,务必做到明确和一致。所谓明确,是指开证申请书措词必须非常清楚,不能含糊不清、模棱两可;所谓一致,是指开证申请书的各项内容之间必须相互一致。只有开证申请书的各项内容明确、一致,银行才能据以开具出信用证。进口企业在按规定填制完开证申请书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连同进口合同副本一并送交银行,如进口的商品属于国家规定限制进口的,进口企业必须提供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进口许可证。
银行收到进口企业交来的开证申请书后,首先对进口商的资格进行审查,看其是否有经营进口业务杈;其次,对进口商品进行审查,看是否是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如果是应进一步审查开证申请书中列明的商品名称、数量等是否与批文或进口许可证相一致。审核无误的才给予办理开证。开证银行为申请人开立信用证,事实上就是向受益人作出了付款保证,即只要受益人按规定交来相符单据,不管进口商是否有能力付款,银行都将立即付款。银行作此承诺的前提是申请人保证偿付货款,否则银行是不会提供这样的承诺的。申请人偿付货款的保证之一是信用证项下的货物,申请人声明万一自己无力支付货款,开证银行可以自行处理货物。但光有货物保证是不够的,因为处理货物本身总是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而且如果货物缺乏市场,那么银行就会遭受更大的损失。因此,银行为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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