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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技能】盘点会计人的三种错误观念,你中招了吗?

来源:多练会计  2015年05月08日 15:54    阅读:126

【财会技能】盘点会计人的三种错误观念,你中招了吗?

 

  会计凭证可以记录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情况,为会计核算提供原始依据;可以检查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为会计监督提供重要依据;可以反映相关经济利益关系,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证据;以下主要通过对簿公堂的会计凭证这个点,试图探讨会计凭证的法律证据效力,分析会计人日常的错误会计三观。观点不一定正确,纯属个人思考。

 

一:以借贷平衡为唯一原则的会计平衡观

   案例片段[1]:“原审法院认为:延X县县委、县政府在1966年度奖励延化XX集团的奖金20万元拨入延X县化肥厂账户,按规定常XX作为时任厂长,享有领取其中10万元的权利,延化XX公司称已由常XX领取该争议的10万元奖金,故常XX是否领取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延化XX公司作为给付义务主体负有证明已经给付的举证责任,其提供的相关证据记账凭证没有领取记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财务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邰某一人作为现金出纳及银行出纳,在本案涉及的20万元奖金拨入后,向外发放,应按照上述财务规定制作分配方案由领取人签字附后,但其制作的1997年7月31日第152号凭证上会计分录上虽收支平衡,但因记账凭证没有领取记录,其它证据不能确定与发放奖金有关联,不能客观的证实和反映常胜强已经领取的情况。”

  自我学习和思考点:

  1.按照《会计法》规定,财务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在其他会计规范中也规定了会计凭证的填写要求(记录要真实,内容要完整,手续要完备,书写要清楚、规范)。但为什么日常业务中不合规,不合法的处理随处可见呢?我想还是多数人缺乏法律法规的意识和思维,所以日常业务处理中需要以会计法为准绳,以会计准则为指引的意识,需要以法律原则(法律原则例如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合法有效凭证原则等)考虑问题,需要多一些内控意识开展工作(从传统的核算会计向管理会计,风险管控会计转变)。

  2.在庭审当中会计凭证的证据效力【关于证据的阐述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也需要符合一般证据的“三性”要求。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之于会计凭证就是凭证的内容必须是一个客观的存在的,客观的反映,变造的,伪造的凭证不能作为证据。关联性之于凭证就是会计凭证不是为了借贷而借贷,也不是数字的的平衡。要体现会计凭证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和经济业务的实质。而体现凭证的实质需要会计凭证的相关原始单据的完整,相关签字手续的完备,合法性之于会计凭证是凭证以《会计法》为准绳,以会计准则为指导合法合理以凭证分录的形式体现经济业务。同时会计凭证作为书证的一种,其证明力的强弱主要靠其记载凭据上的事项的详细程度确定。此案中企业以会计分录已经体现了支付给相关人员奖金,但是支付相关的签字未体现。此书证证明力就很弱了。

  3.在会计人眼中,会计就是“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那么追求会计的平衡是其会计平衡观。许多会计人认为我分录平了,报表平了就一切万事大吉了,追求平视为第一要务。而对于平衡背后体现的经济实质,对于平需要的一些支撑材料,对于平需要体现的内部控制却思考比较少。其实树立好的会计人的三观一是体现会计更多的职能的改变,比如通过对会计凭证附的原始单据的审核可以加强会计的管理职能,二是树立好的会计三观可以给自身的职业生涯带来专业化提升,同时也是自我的职场保护作用。

 

二:以领导意志为准则的会计价值观

  案例片段[2]:

  “证实:2007年8月2号、金额为17万元、后面没有附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是我做的,我在粮库做记账员期间,凡是没有原始凭证的,我从来没有自己编制过记账凭证,我也没有权利这么做。凡是没有原始凭证而由我本人编制会计分录的,都是由赵X华告诉我或者是由赵X华交给我一个单子,让我照着单子起分录。这17万不是我经手支付的,是支付谁的风险金我不知道。

  我没有和银行核对过,赵X华也没有让我核对过,只是在2006年10月银行余额对账表出现差额不相符时,赵X华告诉我应调整差额。2006年在银行存款日记账账外支取或转出的163.1万元支出业务我不清楚,资金的去向我也不清楚。我没有对2006年银行存款的资金进行平盘测算,我也没有对银行对账单进行平盘测算。出现差额都是赵X华让我硬调整的,我没有这个权限,领导叫我咋办我就咋办。”

  自我学习和思考点:

  1.根据《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虽然会计法对于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有具体规定和法律责任,可是实务中企业负责人存在侥幸心理,存在关系战胜一切,存在风险越高收益越高的观念。而财务从业者有的是没有法律法规意识,有的是只计算收益不考虑风险,有的是领导叫我咋办我就咋办。从以上案例财务从业者需要树立以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展日常工作,财务从业者需要有法律意识和原则,在个人收益和法律风险两者之间更多的考虑自身的风险。

  2.在企业的日常工作中,管理上需要听从领导的安排,在沟通上需要领导的指导,会计在在专业上强化自身能力同时不可否认在于领导沟通方面需要有一些提升。但是任何事情都以领导马首是瞻,任何事情都没有原则的任性发挥。短期内在这家公司我们可能获得一定的回报,但是同时形成任何事情无原则的这种思维和工作方式后对我们个人职业的专业提升,个人的以后的职业发展是致命的。且看每年因为增值税发票问题锒铛入狱的会计不在少数,且看最近中纪委公布的百人全球通缉人员中其中会计人数不少。尤其是在涉及法律法规的事情,会计人需要的是一个清醒的法律意思的头脑,需要的是树立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的会计价值观。

 

三:以自我想法为指南的会计工作观

  案例片段[3]:“2011年7月,联华XX公司诉至法院称,2011年初,联华XX公司在年度例行审计时,发现2007年在万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XX集团)同时控制双方公司的情况下,所实施的资产置换的差价10350336.35元在联华XX公司财务帐上被重复记帐,双方历年来的正常往来帐目为南方XX公司应欠联华XX公司4731431.17元,现因置换差价10350336.35元被重复记帐,导致联华XX公司帐面反映双方往来余额为联华XX公司应付南方XX公司5618905.18元。该纠纷经协商未果,请求判令南方XX公司偿还联华XX公司债务4731431.17元。

  原审认为,联华XX公司对其债权的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从原审法院委托审计的报告中看,该审计报告只是根据联华XX公司单方提交的往来帐及凭证进行的审计,且审计报告中注明对置换差价的数笔记帐均无原始凭证。无原始凭证的记帐是虚帐,违反了会计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因此联华XX公司仅凭其单方提交的无原始凭证的记帐来主张调整会计差错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时的记帐情况,无法确定该笔交易的真实性。且南方XX公司否认记帐错误,联华XX公司对此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说明,联华XX公司请求的债权不明确。鲁光会青专审字(2011)第0143号审计报告,只是根据联华XX公司单方提交的相关往来帐及凭证进行的审计,该审计报告并未对双方的往来帐及凭证进行全面的审计,该报告亦不能作为确认联华XX公司债权的证据使用。况且联华XX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系公众公司,利润的调整变化会对股东有影响,如出现会计差错,应按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有关规定报证券管理机构进行信息披露和调整。综上联华XX公司请求南方XX公司偿还债务的证据不足,其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联华XX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651元由联华XX公司负担。

  2008年6月20日双方签订的《往来帐互抵协议书》对双方的债权债务进行了确认,该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联合XX公司在协议签订三年后主张协议签订之前存在重复记帐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山东光大恒泰会计师事务所受原审法院委托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注明联华XX公司财务帐册中对置换差价的数笔记帐均无原始凭证,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法不能证明其主张。

  关于南方XX公司不提供财务帐册的问题,由于在双方对相互债权债务进行确认之后联合XX公司又单方提出重复记帐的主张,而该主张是其在依据自己帐册进行核查的基础上提出的,其应保证自己帐册的完整性、合法性,现由于欠缺原始凭证,原审以证据不足为由,对联合XX公司重复记帐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自我学习和思考点:

  1.会计工作是有法可依的,也需要依法开展的。会计工作不是任性的,更不是随性的。可是实务中多数会计把法律法规束之高阁,更有甚者随意践踏。账务自己随便调,法律风险零意识。再看看史上最牛年报我们就清楚了,大家对于任性展现的淋漓尽致。“4月30日,上交所发布通报称对*ST博元实施临时停牌,并发出监管问询函,原因是公司在披露的2014年年报中自称财务报告“不保证真实”。

  2.会计人员思考财税问题时,惯性思维是考虑财税规范和规定,长于会计核算及比较,应该更多的维度去看财税问题。如学习法律思维,用法律思维考税收问题时,关心税收方案是否遵守相关法律,精于有利证据的固定,以及考虑未来潜在争议的发生。

 

  备注:

  1.来源判文书网:河南晋X集团XX化工有限公司、常XX与邰XX财产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来源裁判文书网:赵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3.来源裁判文书网:上海联华xxxx份有限公司与青岛市胶州湾南方xxx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民事再审判决书。

  4.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为本文主题截取文章片段以学习。如需获取全文者自行检索查阅。

  5.案例中未输入公司全称和人名全称,个别字用XX代替。

  6.案例仅用个人学习用,勿用于其他用途。

  7.学习观点仅仅是个人能力所限范围内的探讨,欢迎大家批评纠正。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论坛,标题图片转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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