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一条“芭比娃娃总部遭骗2000万”的新闻登上了不少网络媒体新闻头条,而与之相似的网络诈骗在我们身边并不罕见。仅刚刚过去的4月,南湖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两起因财务人员轻信网络信息导致公司蒙受损失的劳动纠纷案件。
去年,小梅到一家家具店担任出纳工作。刚工作一个月,一个网名为“大王”的人在qq中要求小梅帮他的部门汇一笔10万元的费用到朱某账上。碰巧小梅公司里另一名出纳的网名也叫“大王”,而那个同事是在另一幢大楼办公,而且一个部门帮其他部门垫付货款,并通过qq汇款的情况也曾发生过。于是,小梅不疑有他,请示过经理后,未经核实对方身份,就把钱汇了出去。结果,不久后发现这个“大王”并非同事,于是小梅报警,目前该案尚在侦查阶段。
案发后,小梅提出离职申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但企业认为小梅应对这次诈骗负有责任,于是没有把小梅的5910元工资发给她,并向南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小梅赔偿10万元。最后的裁决结果是小梅应负担损失的20%,即20000元,扣除其应得工资,小梅还得赔付企业14090元。小梅对此结果不服,于是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梅由于疏忽大意未能尽到最基本的注意和审查义务,更缺乏财务从业人员基本的职业操守,存在重大过失;但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在日常工作中缺乏成文以及完善的规章制度,财务汇款流程简单且不清晰,且疏于对员工的监管和培训,没有从制度设计和实施上尽到主要的注意义务,所以应对其损失承担绝大多数责任。最终,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法院判决小梅仍须向企业支付14090元。
而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告阿冰在一家汽车企业从事财务工作,其间qq信息被盗,结果被人利用这些信息,通过网上银行转账转走了其工作单位的58500元。于是,企业将阿冰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的58500元。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阿冰须赔偿30000元。
法官说法: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对于劳动者因个人能力的欠缺或轻微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属于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选用上的过失,不应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劳动者由于故意、重大过失或者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则应由双方分担责任,用人单位也应该制定各种预防损失发生、扩大的操作规程和制度,以防止过失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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