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职工薪酬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对《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进行了修订,并于2014年1月27日印发,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事实上,2006年2月25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第九号就是专门关于职工薪酬核算的。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不同企业在运用相关准则进行会计核算时,对有关支出是否需要在职工薪酬中核算出现了分歧。
根据新修订准则的解释,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目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可能设置如下科目: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奖金。
有些企业为了管理的需要,会设置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奖金——工资、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奖金——奖金、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奖金——津贴、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奖金——贴等科目。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设置的职工薪酬会计核算科目有: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付职工薪酬——奖金、津贴和补贴。
实际执行中,有些企业只是在工资表上分列了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但全部在“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中核算。
根据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7月1日后使用新职工薪酬准则的企业设置的会计科目二级科目有: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
在三级科目下核算: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带薪缺勤、短期内能够确认的利润分享计划。带薪缺勤还要区分累积带薪缺勤和非累积带薪缺勤。
另外,企业应当将离职后的福利计划分类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进行相应的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