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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依据增值税纳税人的申请,核定其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次(月)领用数量及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报送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份。
(2)税务登记证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复印件写“与原件相符”并签名)。
(4)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办理流程】
办税服务厅受理→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办结。
【办理时限】
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自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获批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详见“办税地图”栏目)。
【特别提醒】
(1)如果您申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请先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增值税发票系统发票核定完成后请办理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3)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发票请按规定进行发票的认证、抄报税,您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网上、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抄报税事项。